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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特许 行政特许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以 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依法赋予或不赋予其资格的行政行为。根据《行 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特许应当通 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主 体违反上述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二)普通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按照 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认可 行政认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职业、行业,确定其具备或不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 行政行为,如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等。根据《行政 许可法》第54条的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 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 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 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 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四)行政核准 行政核准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行为,如夏善荣案最典行2006-91被诉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55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核准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 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 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 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 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确定主体 资格的行政行为,如赵秀斌案最指行第10号1被诉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称为登记的行政 决定都是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试比较北京希优案[最典行2011-7刀与成都鹏伟案[最典民2010-41、大庆振富案[最典民书2007-4]。 66 (一)行政特许 行政特许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以 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等,依法赋予或不赋予其资格的行政行为。根据《行 政许可法》第 53 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特许应当通 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 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主 体违反上述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二)普通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按照 法定条件予以批准或不批准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认可 行政认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职业、行业,确定其具备或不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 行政行为,如颁发律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建设单位资质证书等。根据《行政 许可法》第 54 条的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 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 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 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 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四)行政核准 行政核准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有关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行为,如夏善荣案[最典行 2006-9]被诉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 55 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核准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 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 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 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 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主体应特定相对人的申请,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确定主体 资格的行政行为,如赵秀斌案[最指行第 10 号]被诉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称为登记的行政 决定都是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56 条的规定,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试比较北京希优案[最典行 2011-7]与成都鹏伟案[最典民 2010-4]、大庆振富案[最典民书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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