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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一、导 言 证券市场的法律结构由市场准入法、市场运行法和市场退出法三部分组成。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是证券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其核心。 相对证券公司而言,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的客户和股东。除另有说明外,本报告 所指的投资者仅指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经纪业务客户和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证 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投资者面临可能来自证券公司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和财 务风险(参见附录1),风险的积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而其破产则 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因此,保护投资者在逻辑上内在地包含两个基 本组成部分: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事前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证券公司 风险,事后被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0)在《证券监管的 目标和原则》中,就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有三项旨在防范 风险,一项旨在提供事后救济。据此,监管机构不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置证券公 司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应加强事前保护和事中监控,尽量消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尽可能避免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报告回顾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历史轨迹,反思了其中暴露的投资者保 护问题,考察了境外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从一般和具体两个层面提出若干对 策,旨在完善证券公司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二、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历史轨迹和现实问题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高风险证券公 司采取各种处置措施,以控制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管行为。①迄 今为止,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有十余年历史。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不足, 经验缺乏等原因,我国在如何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①另有学者认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当证券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流动性或清偿性危机,由于损失较大,可 能危及社会利益或者引发系统性风险时,由监管当局采取特定的制度性措施和安排或者以监管当局为主导, 采取市场化的方法,从而达到缓解不良社会效应,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做法。参见张学政:《证券公司风险处 置研究》,人民银行研究生部2005年硕士论文。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1 一、导 言 证券市场的法律结构由市场准入法、市场运行法和市场退出法三部分组成。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是证券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其核心。 相对证券公司而言,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的客户和股东。除另有说明外,本报告 所指的投资者仅指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经纪业务客户和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证 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投资者面临可能来自证券公司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和财 务风险(参见附录 1),风险的积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而其破产则 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现实损害。因此,保护投资者在逻辑上内在地包含两个基 本组成部分: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事前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证券公司 风险,事后被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证券监管的 目标和原则》中,就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有三项旨在防范 风险,一项旨在提供事后救济。据此,监管机构不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置证券公 司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应加强事前保护和事中监控,尽量消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尽可能避免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报告回顾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历史轨迹,反思了其中暴露的投资者保 护问题,考察了境外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从一般和具体两个层面提出若干对 策,旨在完善证券公司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二、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历史轨迹和现实问题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高风险证券公 司采取各种处置措施,以控制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监管行为。① 迄 今为止,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有十余年历史。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不足, 经验缺乏等原因,我国在如何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① 另有学者认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当证券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流动性或清偿性危机,由于损失较大,可 能危及社会利益或者引发系统性风险时,由监管当局采取特定的制度性措施和安排或者以监管当局为主导, 采取市场化的方法,从而达到缓解不良社会效应,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做法。参见张学政:《证券公司风险处 置研究》,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2005 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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