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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 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你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 、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哈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 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 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买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 立时经知首保人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则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哈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保险单或者其他伤 一经院保全个放促的新起投保人进意的提示,并对读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政客头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2 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 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 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 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 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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