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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 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 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 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 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 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 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 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 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 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 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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