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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 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 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 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 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 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 期监督检査和不定期抽査。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査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 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 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 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 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 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 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 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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