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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査处ε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 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 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 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 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 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 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 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的 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 (兼)职人员的; (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 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 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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