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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7)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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