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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条例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 纳入 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 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 性资金 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采购法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 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条例内容 采购法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 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款规定“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 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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