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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 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 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 题作出了规定。(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 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 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 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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