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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 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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