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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人类社会中。这种斗争并不需要总是采取暴力形式。相反,它可以在一些规则体系的 框架内部进行。然而,没有暴力并不意味着这种斗争对所涉及的各方有一丁点儿的不真实或 不严肃。 分配的两个法则 当我们试图基于上章所陈述的关于人和社会之本性的假设来构建一种分配理论的时候, 很快便会发现它们将导出一种奇怪的,但却是重要的二元论。如果那些假设合理,那么我们 可以预期,几乎所有的人类劳动产品将会基于两个似乎彼此矛盾的原则——需求与权力 来加以分配 在我们对人的本性的讨论中,假设当涉及重要决策时,大多数人的行动要么被自利、要 么被党派性群体利益所驱动。这里暗示权力独自控制着报酬的分配。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 为我们还假设了,所有这些本质上自私的利益只有通过与他人建立合作关系才能获得满足 合作对于生存和多数其它目标的有效达成是绝对必要的。换言之,人们的私利迫使他们维持 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共同接受劳动分工 如果这两个假设是正确的,那么可以推知:人们将分享其劳动产品,以确保那些其行动 对他们自己是必要的或有助益的其他人的生存及其持续的生产能力。这可以被称为分配的第 法则,因为人类这一物种的存活依赖于对它的遵从 但是,这第一法则并不能涵盖整个问题。它丝毫没有谈及人类有可能生产的任何剩余 即超出为维持生产者生存及其生产能力所要求的最低水平之上的产品与服务一一将如何 分配。这便导出了所谓的第二条分配法则。如果我们假设,在重大决策中,人的行动几乎完 全由自利或党派性群体利益所驱动,并且假设人们最想要的很多东西都处于匮乏状态,那么 如前所述,这种剩余必将引发为控制剩余而进行的冲突和斗争。如果我们依照韦伯,将权力 定义为个人或群体即使在遭到他人反对时也能实现他们意志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推出:权 力将决定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几乎所有剩余的分配。作出“几乎所有”这一限定,是考虑到根 据我们前面对人性的分析,我们可以期待存在着利他行动的有限影响 第二法则指出了另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即我们的两个主要变量—一权力与特权—一之 间的关系。如果把特权定义为对一个社会所生产的部分剩余产品的占有和控制,那就可以推 出:特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的函数,在极其有限的程度上是利他主义的函数。这就意味着 要解释一个社会中大多数特权的分配,我们不能不弄清权力是怎样分配的 用这种方式表述问题,暗示解释特权分配的工作很简单。不幸地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 权力有多种形式和多种来源。然而,由于这项解释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关键变量,权力,上 面。建立(权力与特权的)这一关键联系就要使问题简化成容易处理的组成部分,因此,如 果我们能够确立权力在一个既定社会里的分配模式,我们就已经大致确立了特权的分配模 式,而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一种既定权力分配的原因,我们也就已经发现了与之相联系的特权 分配的原因 像上面这样来解释是为了引入这样一个问题:每一种分配体系中的第三个基本要素,声 望( prestige),是如何与权力和特权相关联的。如果我们可以说声望是特权的一个简单函数 的话,那就好了,但不幸的是这好像不是事实。为了不在这个时候进入对此事的复杂分析, 我们最好说:经验证据有力地表明,声望在很大程度上一一尽管不是完全一一是权力和特权 的函数,至少在那些有大量剩余的社会里是这样。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尽管在本文中声望这 个主题不被经常提到,但它的分配模式及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对权力和特权在那些有 着大量剩余的社会中的分配及其原因的讨论中演绎出来 上述命题所阐释的这三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用图表示如下:4 每一个人类社会中。这种斗争并不需要总是采取暴力形式。相反,它可以在一些规则体系的 框架内部进行。然而,没有暴力并不意味着这种斗争对所涉及的各方有一丁点儿的不真实或 不严肃。 分配的两个法则 当我们试图基于上章所陈述的关于人和社会之本性的假设来构建一种分配理论的时候, 很快便会发现它们将导出一种奇怪的,但却是重要的二元论。如果那些假设合理,那么我们 可以预期,几乎所有的人类劳动产品将会基于两个似乎彼此矛盾的原则——需求与权力—— 来加以分配。 在我们对人的本性的讨论中,假设当涉及重要决策时,大多数人的行动要么被自利、要 么被党派性群体利益所驱动。这里暗示权力独自控制着报酬的分配。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 为我们还假设了,所有这些本质上自私的利益只有通过与他人建立合作关系才能获得满足。 合作对于生存和多数其它目标的有效达成是绝对必要的。换言之,人们的私利迫使他们维持 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共同接受劳动分工。 如果这两个假设是正确的,那么可以推知:人们将分享其劳动产品,以确保那些其行动 对他们自己是必要的或有助益的其他人的生存及其持续的生产能力。这可以被称为分配的第 一法则,因为人类这一物种的存活依赖于对它的遵从。 但是,这第一法则并不能涵盖整个问题。它丝毫没有谈及人类有可能生产的任何剩余— —即超出为维持生产者生存及其生产能力所要求的最低水平之上的产品与服务——将如何 分配。这便导出了所谓的第二条分配法则。如果我们假设,在重大决策中,人的行动几乎完 全由自利或党派性群体利益所驱动,并且假设人们最想要的很多东西都处于匮乏状态,那么 如前所述,这种剩余必将引发为控制剩余而进行的冲突和斗争。如果我们依照韦伯,将权力 定义为个人或群体即使在遭到他人反对时也能实现他们意志的可能性,那么就可以推出:权 力将决定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几乎所有剩余的分配。作出“几乎所有”这一限定,是考虑到根 据我们前面对人性的分析,我们可以期待存在着利他行动的有限影响。 第二法则指出了另一对非常重要的关系,即我们的两个主要变量——权力与特权——之 间的关系。如果把特权定义为对一个社会所生产的部分剩余产品的占有和控制,那就可以推 出:特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的函数,在极其有限的程度上是利他主义的函数。这就意味着 要解释一个社会中大多数特权的分配,我们不能不弄清权力是怎样分配的。 用这种方式表述问题,暗示解释特权分配的工作很简单。不幸地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 权力有多种形式和多种来源。然而,由于这项解释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关键变量,权力,上 面。建立(权力与特权的)这一关键联系就要使问题简化成容易处理的组成部分,因此,如 果我们能够确立权力在一个既定社会里的分配模式,我们就已经大致确立了特权的分配模 式,而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一种既定权力分配的原因,我们也就已经发现了与之相联系的特权 分配的原因。 像上面这样来解释是为了引入这样一个问题:每一种分配体系中的第三个基本要素,声 望(prestige),是如何与权力和特权相关联的。如果我们可以说声望是特权的一个简单函数 的话,那就好了,但不幸的是这好像不是事实。为了不在这个时候进入对此事的复杂分析, 我们最好说:经验证据有力地表明,声望在很大程度上——尽管不是完全——是权力和特权 的函数,至少在那些有大量剩余的社会里是这样。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尽管在本文中声望这 个主题不被经常提到,但它的分配模式及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对权力和特权在那些有 着大量剩余的社会中的分配及其原因的讨论中演绎出来。 上述命题所阐释的这三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用图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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