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 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 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 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 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 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 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 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 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