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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之认定与豁免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 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宄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 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 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 的和益。垄断行为之认定与豁免 西南政法大学 万江 版权所有 请勿公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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