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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撤销,将已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 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 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事 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 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 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 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 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十、执行回转 ▪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被法院或有关机关撤销,将已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 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 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 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当事 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 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 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 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 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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