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 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 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执行的原则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 被执行人的人身。 1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 结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一、执行的原则 ▪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 被执行人的人身。 ▪ 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 结合。 ▪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执行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 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 员进行
二、执行机构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 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 员进行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的规定(试行)》(以 简称《执行规定》)第2条的归纳,执行依据包括: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杋构作岀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执行根据 ▪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 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条的归纳,执行依据包括: ▪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负责执行。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 相应的中级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 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 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 的法院管辖
四、执行管辖 ▪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 3.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负责执行。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 相应的中级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 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 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 的法院管辖
五、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某 财产的执行提出不同意见,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 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 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在审查执 异议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 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撲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査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 续执行有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 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某一 财产的执行提出不同意见,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 利。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 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在审查执行 异议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 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 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 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 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由本院管辖的 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 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 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 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 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口关于委托执行,《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 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第9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改变了《意见》中关于委托执行的解释,在复 习中应予注意
六、委托执行 ▪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由本院管辖的 案件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 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 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 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 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关于委托执行,《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 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第9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改变了《意见》中关于委托执行的解释,在复 习中应予注意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乂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 狠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 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 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 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 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 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 日起连续
七、执行和解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 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 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 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 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 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 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 一日起连续计算
八、执行担倮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 困难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 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通性制度。关于执行担 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 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的能力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八、执行担保 ▪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 困难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 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通性制度。关于执行担 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 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的能力。 ▪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八、执行担倮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 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恶意处分担保财产 的,可以恢复执行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为限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 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 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 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 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 任范围内的
八、执行担保 ▪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 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恶意处分担保财产 的,可以恢复执行。 ▪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产为限。 ▪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 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 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 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 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 任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