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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资源(PPT课件)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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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 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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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执行程序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 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活动。执行是民事 诉讼的最后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

执行的原则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 被执行人的人身。 1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 结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一、执行的原则 ▪ 1.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 2.执行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行为,不能是 被执行人的人身。 ▪ 3.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兼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相 结合。 ▪ 4.当事人申请执行与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 ▪ 5.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 6.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

执行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 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 员进行

二、执行机构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 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工作由执行 员进行

三、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问题的规定(试行)》(以 简称《执行规定》)第2条的归纳,执行依据包括: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杋构作岀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执行根据 ▪ 执行根据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 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条的归纳,执行依据包括: ▪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 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 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 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3.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负责执行。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 相应的中级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 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 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 的法院管辖

四、执行管辖 ▪ 1.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一般由第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 3.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负责执行;证据保全裁定,由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负责执行。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由 相应的中级法院执行。 ▪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 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 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 的法院管辖

五、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某 财产的执行提出不同意见,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 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 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在审查执 异议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 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撲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査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 续执行有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 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某一 财产的执行提出不同意见,对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 利。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执行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 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在审查执行 异议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 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继续执行;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 行。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 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 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 以赔偿。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由本院管辖的 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 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 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 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 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口关于委托执行,《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 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第9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改变了《意见》中关于委托执行的解释,在复 习中应予注意

六、委托执行 ▪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将由本院管辖的 案件委托有关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 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 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 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 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 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 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关于委托执行,《执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 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第9号]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改变了《意见》中关于委托执行的解释,在复 习中应予注意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乂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 狠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 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 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 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 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 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 日起连续

七、执行和解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 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 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 事人签名或盖章。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 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 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 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 一日起连续计算

八、执行担倮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 困难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 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通性制度。关于执行担 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 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的能力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八、执行担保 ▪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 困难暂时无力履行义务时,向法院提供担保, 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 暂缓执行期限的一种变通性制度。关于执行担 保应注意以下几点: ▪ 1.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第三人向法院提 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的能力。 ▪ 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八、执行担倮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 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恶意处分担保财产 的,可以恢复执行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为限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 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 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 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 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 任范围内的

八、执行担保 ▪ 3.是否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暂缓 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恶意处分担保财产 的,可以恢复执行。 ▪ 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产为限。 ▪ 5.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法 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 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 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 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 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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