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 【学习提示】 破产的立法概况 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的条件和破产程序
第五章 破产法 【学习提示】 ➢ 破产的立法概况 ➢ 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的条件和破产程序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国有企业;独立核算 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 开设后,即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合伙承包 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 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 后,于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 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引入案例】 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9日开业经营,为国有企业;独立核算; 资金总额为1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集资);企业 开设后,即由主管机关发包给以甲为代表与乙、丙三人所组成的合伙承包 经营。由于承包人经营失误,企业连连亏损,至2001年2月,已亏损25万 多元。债务人某百货商店有限公司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县服务公司同意 后,于2001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试分析: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启动 破产程序后,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 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动已 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 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或消灭其法人资格,对债务人来讲就是破产了。破 产有以下特点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2.破产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 3.破产还债后,破产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或债务人无能 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动已 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 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或消灭其法人资格,对债务人来讲就是破产了。破 产有以下特点: 1.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2. 破产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状态” ; 3. 破产还债后,破产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4. 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 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而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和解整顿的法律。现代各国的 法律都是由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个方面的法律所构成的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 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破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而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和解整顿的法律。现代各国的 法律都是由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个方面的法律所构成的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二)破产法的作用 1.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二)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 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岀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 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请求。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 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 人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请求。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 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务人 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务人 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全 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法定职权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法定职权的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 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 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的制度。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定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 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 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的制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 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 以提岀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 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 七、和解协议的效力 八、和解协议的终止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六、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 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 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 七、和解协议的效力 八、和解协议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