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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基础》第三讲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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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的概念 二、 民事主体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 、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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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三讲 民 法

第三讲民法 、民法的概念 二、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民事权利 节目录 退出

第三讲 民 法 一、 民法的概念 二、 民事主体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 、 民事权利

第三讲 主要内容 民法 概念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规范形式 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主要内容结构 民事主体 公民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有效条件 有效与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 民事权利所有权与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节目录 退出

民 法 主 要 内 容 结 构 概念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权利 调整对象 规范形式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公民 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和特征 形式 有效与无效 有效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 所有权与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第三讲 民 法 主 要 内 容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相关案例 名教师利用假期卖冷饮,因为信誉好,回头客很多 天,一对年轻人买了支“大脚板牌”冰棍打开后发现冰棍 上沾着一个红布条,当即退货。该教师认为从此以后自己的 生意一落千丈,这都是因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给自 己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结果。遂后,该教师给生产企业写 信表示要求50万元的赔偿,若厂家不予赔偿,将采取报复行 动,即将此事通过各大著名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该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节目录 退一出

一名教师利用假期卖冷饮,因为信誉好,回头客很多。 一天,一对年轻人买了支“大脚板牌”冰棍打开后发现冰棍 上沾着一个红布条,当即退货。该教师认为从此以后自己的 生意一落千丈,这都是因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给自 己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结果。遂后,该教师给生产企业写 信表示要求50万元的赔偿,若厂家不予赔偿,将采取报复行 动,即将此事通过各大著名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该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讲 民 法 一、民 法 的 概 念 相 关 案 例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则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以上概念可知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表述 民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民法区别与其它部门法的 关键。 节目录 退出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讲 一、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以上概念可知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表述 民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民法区别与其它部门法的 关键。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1、财产关系的特点 (1)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平等原则 (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诚信原则 (3)一般是等价有偿的—公平原则 节目录 退出

(1) 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 平等原则 (2)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 —— 诚信原则 (3) 一般是等价有偿的 —— 公平原则 第三讲 一、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1、财产关系的特点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2、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与人身不可分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节目录 退出

2、 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与人身不可分 (2)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第三讲 民 法 一、民 法 的 概 念

第三讲 民法的概念 民法 (二)规范意义上的民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待定)。 3、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专利法》等。 5、有关继承的法律 节目录 退出

(二)规范意义上的民法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待定)。 3、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 《专利法》等。 5、有关继承的法律。 第三讲 一、民 法 的 概 念 民 法

第三讲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 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 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 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 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节目录 一出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 相待,不为欺诈行为。 信用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 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 公平、诚实、信用是以当事人的主观善意为前提和基准的。 善意就是主观上不存在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以应有的注意程 度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三讲 民 法

第三讲 民法 公平原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 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 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 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 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节目录 退出

公 平 原 则 公平反映了人们对待相互利益关系的一种态度。具体讲, 它是一种讲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 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于人太多。” (亚里士多德语) 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兼顾双方 利益,反对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或暴力手段以强凌弱、欺行 霸市或乘人之危、强取豪夺,取得不公平利益。 第三讲 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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