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提示 ▪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外商独资企业法
引入案例 2007年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 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 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 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 构。 第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 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 修改。请分析上述条款中,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有冲 突的地方
引入案例 2007年11月,中国某工业公司与日本某有限责任公司商 议成立一家中日合资经营企业,日方先提出了合资企业的协议 草案。草案中有下列条款: 第1条: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双方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必 须在3个月内缴纳,并且不能少于认缴出资额的15%。 第3条:双方都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向第三者转让出资, 转让出资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4条: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 构。 第5条: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日本 国法律。 中方看了草案后认为其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进行 修改。请分析上述条款中,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有冲 突的地方
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经营组织、管理 机构、注册资本的减少、股权转让、利润 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方面跟一般的公 司企业都有不同,并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很多不同,通过 本章的学习,您将掌握基本的外商投资企 业法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在出资、经营组织、管理 机构、注册资本的减少、股权转让、利润 分配、剩余资产的分配等方面跟一般的公 司企业都有不同,并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有很多不同,通过 本章的学习,您将掌握基本的外商投资企 业法的内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 立的企业。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的简称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或者 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设 立的企业。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 独资企业的简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的设立、组织、经营、终止和解散等行 为活动,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按照利用外 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的设立、组织、经营、终止和解散等行 为活动,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按照利用外 资的形式不同分别立法,主要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 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过1990年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营企 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并 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 于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要包括1979年7 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过1990年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营企 业法》),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并 经1986年、1987年和2001年三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关 于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 权式合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 权式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特征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 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如下: 1.属于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 2.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直接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二、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特征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 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特征如下: 1. 属于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责任。 2. 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 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直接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4. 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三、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 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要求: 1.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 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 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 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 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要求: ▪ 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 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 约能源和材料; ▪ ⒉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 见效快、收益大; ▪ ⒊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⒋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