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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总论》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之前因后果(胡弘弘)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 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 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 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 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 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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