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06-05-19 华东政法学院朱淑丽 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由其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德国民法典》完 成于1895年,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时间上处于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 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19世纪中后期,是酝酿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时期, 同时也是历史法学派占据德国法学主导地位的时期。这两大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变的过渡性质 《德国民法典》带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思想的鲜明烙印,基本上贯彻 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与时代提出的社会化要求相比,民法典带有保守性,拉德布鲁赫说它“与其说是 20世纪的序曲,毋宁说是19世纪的尾声”。但法典也添加了“几滴社会的润滑 油”,对上述原则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例如,法典在规定私人所有权无限制和 土地所有权“扩及地面上空和地面下层”(第905条)的同时,又宣布对土地所 有权的干涉如果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损害,或不妨害土地使用,或妨害甚微, 所有者不得禁止这种干涉(第906条)。这样的规定尽管还不深入、不全面,毕 竟表现了一定的“社会化”精神,说明法典是在民法面临重大变革时期进行的编 纂,相对于《法国民法典》,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 变的过渡性质 二、结构上采取《学说汇纂》的体例 19世纪后期,从历史法学派衍生出来的罗马法学派(又名“潘德克顿法学 派”)领导和承担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该学派致力于纯粹罗马法研究, 其中又主要耕耘《学说汇纂》,认其为罗马法精华所在。《德国民法典》因此打 上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烙印,具有这一学派的一切优点和缺点 法典接受了《学说汇纂》的结构安排,共分五部分:总则、债务关系法、 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这五部分构成法典的五编。《学说汇纂》共50卷 划分为7部分:(1)1-4卷,总则;(2)5-11卷,审判;(3)12-19卷 物;(4)20—27卷,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5)28-36卷,遗 嘱、遗赠、信托;(6)37-4卷,继承、赠与、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 7)45—50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私法体系时, 对《学说汇纂》的结构加以改进,排除了其中的公法内容,把(3)、(4)部分 次序颠倒,于是形成了民法典的五编制结构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06-05-19 华东政法学院 朱淑丽 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由其赖以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决定。《德国民法典》完 成于 1895 年,1900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时间上处于西方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 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19 世纪中后期,是酝酿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时期, 同时也是历史法学派占据德国法学主导地位的时期。这两大因素从根本上决定了 《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一、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变的过渡性质 《德国民法典》带有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法律思想的鲜明烙印,基本上贯彻 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三大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与时代提出的社会化要求相比,民法典带有保守性,拉德布鲁赫说它“与其说是 20 世纪的序曲,毋宁说是 19 世纪的尾声”。但法典也添加了“几滴社会的润滑 油”,对上述原则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例如,法典在规定私人所有权无限制和 土地所有权“扩及地面上空和地面下层”(第 905 条)的同时,又宣布对土地所 有权的干涉如果不会给所有者带来任何损害,或不妨害土地使用,或妨害甚微, 所有者不得禁止这种干涉(第 906 条)。这样的规定尽管还不深入、不全面,毕 竟表现了一定的“社会化”精神,说明法典是在民法面临重大变革时期进行的编 纂,相对于《法国民法典》,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有从个人主义向社会化转 变的过渡性质。 二、结构上采取《学说汇纂》的体例 19 世纪后期,从历史法学派衍生出来的罗马法学派(又名“潘德克顿法学 派”)领导和承担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该学派致力于纯粹罗马法研究, 其中又主要耕耘《学说汇纂》,认其为罗马法精华所在。《德国民法典》因此打 上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烙印,具有这一学派的一切优点和缺点。 法典接受了《学说汇纂》的结构安排,共分五部分:总则、债务关系法、 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这五部分构成法典的五编。《学说汇纂》共 50 卷, 划分为 7 部分:(1)1—4 卷,总则;(2)5—11 卷,审判;(3)12—19 卷, 物;(4)20—27 卷,买卖、利息、婚姻、监护、保佐等;(5)28—36 卷,遗 嘱、遗赠、信托;(6)37—44 卷,继承、赠与、所有权、占有的取得、诉讼等; (7)45—50 卷,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潘德克顿学派在建立私法体系时, 对《学说汇纂》的结构加以改进,排除了其中的公法内容,把(3)、(4)部分 次序颠倒,于是形成了民法典的五编制结构
在体系结构上,德国民法典具有两个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一是设有 总则一编,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民法各部分有机结合 为一个整体。它分为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实现和担保给付等 7章,共240条。其中阐述了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等诸多法律概念,集中体 现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学术成就和抽象精神,是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色。法国民法 典则采用査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没有总则。 二是严格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并把债权法放在物权法前面。这两个领域 源于罗马法的两个概念:“对物法”和“对人法”。物权法中涉及的权利,如所 有权、抵押权、用益权等,可以为任何人就一特定之物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债 的”权利是某人基于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获得,只是针对特定人的一种 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将其明确划分,说明其民法理论基础更加成熟,更适应社会 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则没有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是把债关系和继承、遗 嘱及部分物权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统一视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杂乱地 置于第3编。 三、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体现了潘德克顿法学 的深刻影响 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学派建立的严密的私法体系,严 格按照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进行编制,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淸晰、首尾一致、 避免重复的优点。但由于法典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 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果使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的不同部分里。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体系服从使用,德国民法典则是使用服从体系。 其二,充满抽象概念,经常使用“一般条款”和“参照条款”。潘德克顿 学派运用理论概括和逻辑方法创造了大量抽象概念,其学说被称为“概念法学”, 德国民法典吸收了许多这样的概念,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法律行为”。法典经常 使用“一般条款”,如“债务人须以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第242条);“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害于他人者,应向他人负损害赔 偿的义务”(第926条)。其中“诚实信用”、“交易惯例”、“善良风俗”等 含义模糊,弹性很大,可以包括不同内容。这使民法典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无须 伤筋动骨即可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至于“参照条款”,也是为了结构严谨, 避免重复。 其三,法典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这种“法官文体 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晦涩艰深,复杂难懂。它不是供普通人阅读的,只有法 官和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才能运用。德国民法故有“法学家法”之称。法国民法 典则文句优美,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在体系结构上,德国民法典具有两个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的特点:一是设有 总则一编,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民法各部分有机结合 为一个整体。它分为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实现和担保给付等 7 章,共 240 条。其中阐述了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等诸多法律概念,集中体 现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学术成就和抽象精神,是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色。法国民法 典则采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三编制,没有总则。 二是严格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并把债权法放在物权法前面。这两个领域 源于罗马法的两个概念:“对物法”和“对人法”。物权法中涉及的权利,如所 有权、抵押权、用益权等,可以为任何人就一特定之物向任何人主张权利;而“债 的”权利是某人基于契约、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获得,只是针对特定人的一种 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将其明确划分,说明其民法理论基础更加成熟,更适应社会 发展的需要。法国民法典则没有划分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是把债关系和继承、遗 嘱及部分物权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统一视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杂乱地 置于第 3 编。 三、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体现了潘德克顿法学 的深刻影响 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学派建立的严密的私法体系,严 格按照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进行编制,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 避免重复的优点。但由于法典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 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果使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的不同部分里。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体系服从使用,德国民法典则是使用服从体系。 其二,充满抽象概念,经常使用“一般条款”和“参照条款”。潘德克顿 学派运用理论概括和逻辑方法创造了大量抽象概念,其学说被称为“概念法学”, 德国民法典吸收了许多这样的概念,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法律行为”。法典经常 使用“一般条款”,如“债务人须以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第 242 条);“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害于他人者,应向他人负损害赔 偿的义务”(第 926 条)。其中“诚实信用”、“交易惯例”、“善良风俗”等 含义模糊,弹性很大,可以包括不同内容。这使民法典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无须 伤筋动骨即可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至于“参照条款”,也是为了结构严谨, 避免重复。 其三,法典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这种“法官文体” 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晦涩艰深,复杂难懂。它不是供普通人阅读的,只有法 官和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才能运用。德国民法故有“法学家法”之称。法国民法 典则文句优美,言简意赅,通俗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