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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民法总论》课程教学资源(文献资料)2006年司考试卷四第六题——由本题看如何弥补制定法之不足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即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但以判例法为 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法理等为非正 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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