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法学派 沈宗灵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 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 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 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 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 使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 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于此相适 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 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 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 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 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 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 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根据研究重点或方法的不同,注释法学派又可分为:1.前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以前), 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和F阿库修斯(约1182~1260)。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 的本来面目。《査士丁尼民法大全》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这 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 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 定义,以及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阿库修斯曾将大量注释汇编成卷,因而被认为是 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2.后期注释法学派(13世纪后半叶至15世纪后半叶),又称评 论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皮斯托亚的奇诺(1270~1336)和萨索费拉托地巴尔多鲁 (1314~1357)。他们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 提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出处】《中国大百科全书》 【写作年份】2005
注释法学派 沈宗灵 西欧 11 世纪末到 15 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 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博洛尼亚为发源地,因而 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 在 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 纪之久。从 11 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 使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 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于此相适 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 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 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 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 马法。12 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 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 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 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根据研究重点或方法的不同,注释法学派又可分为:1.前期注释法学派(13 世纪以前), 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和 F.阿库修斯(约 1182~1260)。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罗马法文献,特别是《学说汇纂》 的本来面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一名称就是他们首先提出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对这 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以后发展为较详尽的注释,包括列举注释者之间的分歧意见、各方论 据以及作者本人结论,为供适用法律规则参考的有关案例,为便于记忆而归纳的简要准则和 定义,以及对某一法律领域的论述,等等。阿库修斯曾将大量注释汇编成卷,因而被认为是 前期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2.后期注释法学派(13 世纪后半叶至 15 世纪后半叶),又称评 论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皮斯托亚的奇诺(1270~1336)和萨索费拉托地巴尔多鲁 (1314~1357)。他们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 对罗马法的研究已从注释转变为 提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出处】《中国大百科全书》 【写作年份】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