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物权法判案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 作者:王茂刚发布时间:2008-01-0911:04: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索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 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 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 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 归张某所有。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 请求依法分割。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 房屋折价款。 法院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 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 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 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 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索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 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说,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 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 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 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 现。所以,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已经 自2007年⑩0月1日施行,给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 依据物权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
适用物权法判案 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 作者:王茂刚 发布时间:2008-01-09 11:04: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索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两居 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 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某(男)与张某(女)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 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 归张某所有。2007 年 1 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 请求依法分割。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 房屋折价款。 法院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 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 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 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 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索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 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说,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 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 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 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 现。所以,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已经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给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 依据物权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