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一般是发 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有少数情况, 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不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 权益发生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对 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比如,清算组 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保护死者名誉 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学习当事人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五章 当事人 ▪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一般是发 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有少数情况, 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不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 权益发生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对 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责。比如,清算组、 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保护死者名誉 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 学习当事人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 ■公民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 讼权利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和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出 生,终于死亡。法人也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 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 力一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上。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哪些社会 集合体属“其他组织” 《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的诉讼权 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它的主要负责人身上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 1.诉讼权利能力 ▪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 ▪ 公民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诉 讼权利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和他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出 生,终于死亡。法人也是《民法通则》确认的民事主体,有民事 权利能力,也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讼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 能力一致,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其法定代表人身上。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集合体。哪些社会 集合体属“其他组织”。(《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的诉讼权 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 体现在它的主要负责人身上
2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 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涉讼, 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十六岁 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 致,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2.诉讼行为能力 ▪ 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涉讼, 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十六岁 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和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一 致,始于合法成立,终于依法终止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 ■根据通说的观点,当事人适格,指作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发生」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 责的人 事人适格和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意义上的当事 人适格,与具体案件无关。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即在 具体案件中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一般要看其是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事人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不适格的当事人。但 例外情况 当事人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 适格的当事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作当事人,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作当事人,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作 当事人,以及清算组作当事人等,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 ▪ 根据通说的观点,当事人适格,指作为具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发生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依法对他人民事权益负有保护职 责的人。 ▪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抽象意义上的当事 人适格,与具体案件无关。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即在 具体案件中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一般要看其是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主体。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不适格的当事人。但 例外情况下,当事人虽然不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 适格的当事人。比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作当事人,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作当事人,为保护死者名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作 当事人,以及清算组作当事人等,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下列案 件的适格当事人应当这样确认: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文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 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纠纷,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 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 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 为当事人。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 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下列案 件的适格当事人应当这样确认: ▪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文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 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纠纷,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 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 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 为当事人。 ▪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以清算组为当事人;没有 清算组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其一是纯程序上的,比如起诉 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解、申请财 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 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诉或者上诉等。这一类诉讼权利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必须 经过特别授权。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 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 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两类;其一是纯程序上的,比如起诉、 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解、申请财产 保全、进行质证和辩论等。其二是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质 的,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 诉或者上诉等。这一类诉讼权利如果委托给代理人,必须 经过特别授权。 ▪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 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 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 书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 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继续进行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发生的。 ■比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 移给继承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 续参加诉讼 ■再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 移给合并后的法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由合并后 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进行,原当事人实施 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
四、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出现,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使案外人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继续进行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而发生的。 ▪ 比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 移给继承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继承人,由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继 续参加诉讼。 ▪ 再如,诉讼进行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合并,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 移给合并后的法人,诉讼权利义务也转移给合并后的法人,由合并后 的法人作为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后,诉讼程序继续向前进行,原当事人实施 的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继续有效
五、共同诉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 以上的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由于把多数当 事人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也称 为当事人的合并,或者诉的主体合并 共同诉讼有两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 通的共同诉讼
五、共同诉讼 ▪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 以上的民事诉讼。共同诉讼由于把多数当 事人置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也称 为当事人的合并,或者诉的主体合并。 ▪ 共同诉讼有两种,即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 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诉 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 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在于共同诉讼人 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权利,要么有共同义务。 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见《意见》)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诉 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 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在于共同诉讼人一 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权利,要么有共同义务。 也就是说,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 2.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法定情形(见《意见》)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 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可钅 是正确的。诉讼开始后,如果发现共同诉讼人一方有遗漏 必须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 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 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 讼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追加的被告,经人民法院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 决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 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适格,法院做出的判决才可能 是正确的。诉讼开始后,如果发现共同诉讼人一方有遗漏, 必须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 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 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愿意参加诉 讼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被追加的原告不参加诉讼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追加的被告,经人民法院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判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