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房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 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保护申 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一种 非讼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 审终审制。 本章应注意的重点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 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 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保护申 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一种 非讼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 一审终审制。 • 本章应注意的重点: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薄康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以背 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我国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 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 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o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 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以背 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我国目前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 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 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记 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l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 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的原因,须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盜、·遗 失或者灭失;须为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 其他事项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4.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 背书人等主要内容。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的规定,因提货凭证 失控或者灭失申请公示催告的,由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 2.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 3.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的原因,须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 失或者灭失;须为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 其他事项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 4.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 背书人等主要内容。 •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的规定,因提货凭证 失控或者灭失申请公示催告的,由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为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 法院受理申请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 序终结。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停止支付的,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且, 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梫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 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 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 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 向法院起诉
三、审理程序 •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 为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停止支付的,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且, 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 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 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 •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 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 向法院起诉
四、除权判决 如果利害关系人超过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或申 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否 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 应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 起上诉。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票据义务 人主张权利。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 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四、除权判决 • 如果利害关系人超过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或申 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否 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 应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 起上诉。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票据义务 人主张权利。 •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 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 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93、194、19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30、232、234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 120条
重点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193、194、198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30、232、234条;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 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