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一 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 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 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适用馅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 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 范围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 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 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简易程序未作 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已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转用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 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 范围
、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 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 口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a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 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 序的限制。 6.审理期限短。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 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 纷,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审查, ◼ 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3.人民法院可以简便、灵活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 4.审判组织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 ◼ 5.庭审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 序的限制。 ◼ 6.审理期限短。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且不得延长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 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 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 及其派出法庭。 ◼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 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案 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此外应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 的,同样应当公开宣判。人民法庭制作的 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 人民法院的印章
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案 件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2.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3.已经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此外应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 的,同样应当公开宣判。人民法庭制作的 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 人民法院的印章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42、143、146条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69至171条、174条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42、143、146条;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69至171条、1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