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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资源(PPT课件)第四章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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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有两个 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其二 是要求法院满足他的诉讼请求。诉有三个 组成部分: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标的, 其三是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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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有两个 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其二 是要求法院满足他的诉讼请求。诉有三个 组成部分: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标的, 其三是诉讼理由。 ■学习这一章的内容,重要掌握以下几个问 题

第四章 诉 ◼ 民事诉讼中的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这种请求有两个 含义:其一是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其二 是要求法院满足他的诉讼请求。诉有三个 组成部分: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标的, 其三是诉讼理由。 ◼ 学习这一章的内容,重要掌握以下几个问 题: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 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指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指向的物质实体。 ■诉讼标的也不同于诉讼请求。前者指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当事人要求法 院保护其实体权益而提出的设计方案

一、诉讼标的 ◼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 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解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指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指向的物质实体。 ◼ 诉讼标的也不同于诉讼请求。前者指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指当事人要求法 院保护其实体权益而提出的设计方案

诉的种类 ■诉有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 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确 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 义务的诉;这里说的一定义务,可以是给付金钱或财物,也可以是履 定的行为。给付之付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 更或者消灭既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在变更之诉中,原告请求 变更或消灭的一般是他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特殊情 况下,也可以是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债权人依据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 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诉的种类 ◼ 诉有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 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确 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一定 义务的诉;这里说的一定义务,可以是给付金钱或财物,也可以是履 行一定的行为。给付之付的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 更或者消灭既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在变更之诉中,原告请求 变更或消灭的一般是他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特殊情 况下,也可以是他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债权人依据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发生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 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反诉 ■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 院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 反驳。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进行辩驳,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另一个新的 请求,可以说是一种单纯的防御行为。反诉则是 对原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是通过进攻实现防 御的行为 ■学习反诉,应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三、反诉 ◼ 反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 院向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 反驳。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进行辩驳,并没有向原告提出另一个新的 请求,可以说是一种单纯的防御行为。反诉则是 对原告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是通过进攻实现防 御的行为。 ◼ 学习反诉,应掌握以下两个问题:

(一)反诉的特点 反诉有四个特点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即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诉讼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即反诉的提起依赖本诉,但反诉一经法院受理,便不再依赖本诉 即使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依然存在,法院不得以原告的本诉已经撤 回为由,拒绝对反诉的审理。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提起反诉,其目的在于对抗本诉。对抗的结果是抵消、吞并本诉, 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 4.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 这里所说的牵连性,一般是指反诉与本诉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生,要么基于同一事实产生

(一)反诉的特点 ◼ 反诉有四个特点: ◼ 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 即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 2.诉讼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即反诉的提起依赖本诉,但反诉一经法院受理,便不再依赖本诉, 即使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依然存在,法院不得以原告的本诉已经撤 回为由,拒绝对反诉的审理。 ◼ 3.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 ◼ 提起反诉,其目的在于对抗本诉。对抗的结果是抵消、吞并本诉, 或者使本诉失去意义。 ◼ 4.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 ◼ 这里所说的牵连性,一般是指反诉与本诉要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 生,要么基于同一事实产生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32.在本诉程序开始后到法庭辦论终结前提起 3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自然谈不到反诉。如果本诉 的法庭审理已经终结,再允许提起反诉只能造成诉讼程序的 迟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至于第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 反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不予受理,但可以 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另行起诉。 ■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双方 人就反诉问题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的,则不得在受理 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性质的诉讼程序 5.反诉与本诉应当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 1.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 2.在本诉程序开始后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 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自然谈不到反诉。如果本诉 的法庭审理已经终结,再允许提起反诉只能造成诉讼程序的 迟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至于第二审程序中能否提起 反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不予受理,但可以 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另行起诉。 ◼ 3.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双方 当事人就反诉问题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的,则不得在受理 本诉的法院提起诉讼。 ◼ 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性质的诉讼程序。 ◼ 5.反诉与本诉应当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四、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几个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 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诉的合并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诉的主体合并 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详见共同诉讼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 公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最常见的诉的客 体合并的案件,就是离婚案件 3.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四、诉的合并 ◼ 诉的合并,指法院将几个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 个诉讼程序中解决。 ◼ 诉的合并有以下几种形式: ◼ 1.诉的主体合并 ◼ 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详见共同诉讼。 ◼ 2.诉的客体合并 ◼ 诉的客体合并,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 讼请求,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最常见的诉的客 体合并的案件,就是离婚案件。 ◼ 3.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 4.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

重点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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