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破产程序 ■破产,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 理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从而终 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破产制度由两部分组 成,其一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二是《民事诉讼法》 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破 后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合伙组织不存在 破产问题
第二十章 破产程序 ◼ 破产,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其全部资产进行清 理清算,按一定比例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债权人,从而终 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破产制度由两部分组 成,其一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其二是《民事诉讼法》 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前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破 产,后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合伙组织不存在 破产问题
破产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 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条件, 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破产的条件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 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条件, 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 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 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是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其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是地区(含 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其破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 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交下级法院审理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 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 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企业是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 其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是地区(含 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其破产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 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由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交下级法院审理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岀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 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债权。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 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 件 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 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 破产申请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上 述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 破产,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 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确认债权。 ◼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 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交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 件。 ◼ 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借申请破产毁 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 破产申请后才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对上 述两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1)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2)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3)通知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 ■(④4)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可先成立 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 定》第18条。 ■至于涉及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见《破产规定》第19、20条
三、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作好以下工作: ◼ (1)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 (2)中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执行程序; ◼ (3)通知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 ◼ (4)如果企业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 又不能立即宣告破产,成立清算组,可先成立 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 定》第18条。 ◼ 至于涉及债务人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 见《破产规定》第19、20条
四、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所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 成员。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监督机构,也是决议机构,其宗旨在 于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见《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15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 数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 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 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权人会议 ◼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 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所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均为债权人会议 成员。 ◼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监督机构,也是决议机构,其宗旨在 于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见《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15条。 ◼ 债权人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 数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2/3以上。 ◼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 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 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和解与整顿 ■破产案件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双方 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由人民法院裁 定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 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恢复 破产程序。 债权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上级主 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五、和解与整顿 ◼ 破产案件受理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双方当 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 讨论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认可的,由人民法院裁 定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 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恢复 破产程序。 ◼ 债权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上级主 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应 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
六、破产宣告 债务人有《破产规定》第3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宣告 破产。 宣告破产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成为破产人;(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变 为破产债权人,其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3)未到期的债权视 为到期,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时;(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 结前,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因民事诉讼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 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立即通知予以解除,并办理移交手续。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宣告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六、破产宣告 ◼ 债务人有《破产规定》第3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宣告 破产。 ◼ 宣告破产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 (1)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成为破产人;(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变 为破产债权人,其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3)未到期的债权视 为到期,利息计算到破产宣告时;(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 结前,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因民事诉讼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 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立即通知予以解除,并办理移交手续。 ◼ 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宣告 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七、清算组 清算组是法院领导下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应当于宣 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 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 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 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 定。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定》第50条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的不法 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 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清算组 ◼ 清算组是法院领导下的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应当于宣 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 ◼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 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 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 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 定。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 清算组的职责参见《破产规定》第50条。 ◼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的不法 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 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见《破产规定》第71条和第82条 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由清算组进行。经法院同 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回债 权
八、破产财产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见《破产规定》第71条和第82条。 ◼ 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由清算组进行。经法院同 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回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