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主管和管辖 ■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 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 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 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 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 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 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三章 主管和管辖 ◼ 人民法院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受理民 事案件的范围,称为主管。人民法院内部 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的各个法院 之间,在受理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管 辖。主管和管辖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 特别是管辖问题,尤其重要,是司法考试 的重点。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我 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 的分工如下
一、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指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在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我 国四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 的分工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 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是: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 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切民事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1.重大涉外案件。 ◼ 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 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是: ◼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管辖。 ◼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规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国 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 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 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 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的地域 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 告是公民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 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被 告是公民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
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居住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 ◼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 辖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4-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 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认真掌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地域管 辖的补充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第4-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 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应当认真掌握
、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来说 的,是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当然,这种地域管 辖一般也不排除"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9种:
三、特别地域管辖 ◼ 特别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来说 的,是按照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 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当然,这种地域管 辖一般也不排除"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 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有9种:
()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 准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 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 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应当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 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 来说:
(一)合同纠纷案件 ◼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 准许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 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 双方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 应当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 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 来说: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合同 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能视为 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 乐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 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末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 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 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 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 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合同 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能视为 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但实 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 约定的履行地为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末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 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均不 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 的除外。 ◼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