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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4277-84,GB4282-84 GB4288-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 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恶與物质捧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 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 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日的环境髟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 为基准。 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 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无组织排放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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