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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1996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 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塘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 界确定。 39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 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 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标准值 6.1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 准值 63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 其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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