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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1996 7其他规定 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 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 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 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 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 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 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 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6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监测 8.1布点 8.1.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16157-1996 执行。 81.2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Ih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霱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Ih,座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置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臨测的采样时间和狈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监测工况要求 831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 和实施监測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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