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场,我们一定要坚持平等保护;关于形式违宪方面呢?我们的立法机关写上了“根 据宪法,制订本法”,我认为这是不明智的,如果别人没有说或者没有这样的争 论,这不要紧!中国的立法还不是很科学,我们可以糊涂过去,现在别人明确的 跳出来指责你没有“根据宪法ˆ这四个字已经构成违宪,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我们 现在在物权法草案当中增加这四个字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就是我们现行的这些 法律都构成了违宪,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现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 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反宪法”!现 在别人会说,物权法草案纠正了错误,其它的法律怎么办?如此多的法律都没有 这四个字,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条真的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字样 不仅直接抵触和违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必将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这岂不正好钻进了个别法理学教授的“圈套”? 第二个问题,“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在前面的四次审议稿都是明确无误的,但第五次审议稿修改了,《物 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第五次审议稿加上了←法律 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加上这一句话就把这个条文的 性质给改变了,原来是物权法定原则,现在就变成了物权自由原则。现在我们就 要考虑物权法为什么一定要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我们的物权法教科书一讲物权 法就讲物权法定原则,它的理由何在?物权法定的理由在我们教科书当中讲到了 两条理由:一条是,物权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效力强大,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因此这种权利的效力范围就发生在权利人和权利 人以外的所有的人之间,它是一种对世权,这一点就决定了物权和合同上的权利 是截然不同的。合同上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排他 性,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创设债权,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会损害国 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当然我们社会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人利用订立合同去损害 他人和社会,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实质是损害他人、损害社会, 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当然也要避免,我们的合同法当中规定,合同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这样就可以了,万一法律没有规定呢?我们再规定 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就可以了。所以说,从合同的性质、合同上权利的 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这一点,就决定了合同法尽可以规定合同自由,让当事 人去决定合同的内容、种类、形式就可以了 但是物权就不可以,因为物权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 它还要排除国家的干涉,所以说物权的效力强大。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加上 物权的支配权性质、支配权的效力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理解,物权实质上是对现 存财产的支配,现存财富的“独占”。如果一个人买了一栋房屋,这栋房屋的所有 权就被这个所有权人“独占”了,其他人就不能随意的支配,这就是物权的效力强 大。从这一点出发,物权的种类、内容应该由法律做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 去创设,自己去变更,如果允许当事人自己创设物权、变更物权的内容,这就可 能出现一些人通过创设物权或者改变物权的内容来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利 益。所以说,物权法定的第一个理由来源于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场,我们一定要坚持平等保护;关于形式违宪方面呢?我们的立法机关写上了“根 据宪法,制订本法”,我认为这是不明智的,如果别人没有说或者没有这样的争 论,这不要紧!中国的立法还不是很科学,我们可以糊涂过去,现在别人明确的 跳出来指责你没有“根据宪法”这四个字已经构成违宪,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我们 现在在物权法草案当中增加这四个字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就是我们现行的这些 法律都构成了违宪,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定的现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 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反宪法”!现 在别人会说,物权法草案纠正了错误,其它的法律怎么办?如此多的法律都没有 这四个字,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条真的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字样, 不仅直接抵触和违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必将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这岂不正好钻进了个别法理学教授的“圈套”? 第二个问题,“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在前面的四次审议稿都是明确无误的,但第五次审议稿修改了,《物 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第五次审议稿加上了“法律 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加上这一句话就把这个条文的 性质给改变了,原来是物权法定原则,现在就变成了物权自由原则。现在我们就 要考虑物权法为什么一定要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我们的物权法教科书一讲物权 法就讲物权法定原则,它的理由何在?物权法定的理由在我们教科书当中讲到了 两条理由:一条是,物权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效力强大, 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因此这种权利的效力范围就发生在权利人和权利 人以外的所有的人之间,它是一种对世权,这一点就决定了物权和合同上的权利 是截然不同的。合同上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排他 性,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创设债权,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会损害国 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当然我们社会生活中可能会有一些人利用订立合同去损害 他人和社会,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实质是损害他人、损害社会, 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当然也要避免,我们的合同法当中规定,合同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这样就可以了,万一法律没有规定呢?我们再规定 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就可以了。所以说,从合同的性质、合同上权利的 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这一点,就决定了合同法尽可以规定合同自由,让当事 人去决定合同的内容、种类、形式就可以了。 但是物权就不可以,因为物权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 它还要排除国家的干涉,所以说物权的效力强大。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加上 物权的支配权性质、支配权的效力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理解,物权实质上是对现 存财产的支配,现存财富的“独占”。如果一个人买了一栋房屋,这栋房屋的所有 权就被这个所有权人“独占”了,其他人就不能随意的支配,这就是物权的效力强 大。从这一点出发,物权的种类、内容应该由法律做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 去创设,自己去变更,如果允许当事人自己创设物权、变更物权的内容,这就可 能出现一些人通过创设物权或者改变物权的内容来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利 益。所以说,物权法定的第一个理由来源于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