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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正义性与否做一个先要的评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了这种制度的雏形『13」,分析即可得知,至少在 奴隶社会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是正义的,为劳动力的集中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的发展个体、个体家庭无法完成的工作,从这个意 义上来讲,也就是给予了一定数目的人应得的部分。 在现今,我们还需要以“权利为基准来作为法学的研究判断标准。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学界曾经有过关于“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 争论「14J,民主法治时代,权利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应该崇尚甚至信仰的。所以外国法制史也应该遵循这一标准,即哪个制度给予了 人们相对于当时条件来说更多的权利,我们就应该对其进行赞扬,反之,我们就要批判。罗马法之所以能曾常盛不衰,也是因为他与 “东方专制主义”的法律相比突出了权利的地位。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排除对义务的先定思维,因为对一个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来讲, 遵从者的权利是一位的,义务和责任是二位的:而制度的制订者或前面所提到的“主体意识”者(制定者),就是与之相反的了。研究 制度,不能从治者来研究,而是要从被治者研究,即制度的遵从者。所以,义务先定的思维就不能客观地来评价法律制度。 总之,价值判断是一个法律制度有否正当性的先决条件 其次再看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方法。前面也说到法律的外在性中就有语词的逻辑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必须有比其他任何规范更 严密的逻辑。同样地,法学也必须要比其他学科更加注重逻辑。所以,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也必须运用逻辑的方法和语词的分析。 本文在论述外国法制史的本体论的时候就用了一些语词性方法,即是受此影响。)外国法制史的历史属性和法学属性使得它所涉及 的都是些客观实在的,从而也排除了形而上的思辨方法,经验主义又显然不适合这个学科的性质,所以,语义分析哲学在这里找到了 适合的土壤。同时在现代西方哲学趋向解构黑格尔体系,从而转向分析哲学的时候,这一方法更显得重要。外国法制史也需要运用语 分析的方法,比如研究英国法,就应该对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名词,作出分析。拿信托(tust)制度为例。 Trust一词正好能表现出 信托制度最初的发展情况。信托制度的前身是收益制度,受托人除了良心和道德上的约束外,没有其他限制。所以,就含有了信任的 因素。再如约因( consideration), consideration在英语中有“考虑、思考、报酬、补偿”的含义。联系约因的含义:(1)有某种损失, 履行(不履行)或承诺履行(不履行)某种行为,忍受某种痛苦,在这个层面上必然有考虑思考的因素。(2)作为回应,享受与损失 相对应的补偿。『15」上述两个例子说明语义分析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法学的方法里面,我们再来看看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就彻底地返回到了形而下了。近代实证主义也是哲学和法学的 重要流派。特别是在孔德建立了社会学之后,这种反对思辩、注重实践的思想就更加活跃。在近几十年出现了以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 的法学流派,更加使得我们不得不去重视社会实证法了。社会实证方法强调法律的社会功用、法律的实效。的确,这种方法在现今的 商品社会十分重要。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也要运用这种方法。古齐在评价克罗齐的时候曾经说过:“过去之对于我们,仅仅在于它作为 过去所发生的事件的主观观念而存在。我们只能以我们今天的心灵去思想过去:在这种意义上,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16」法制 史的价值取向前面已经提到就是对现今我们的法治建设做一些借鉴的工作,所以,我们要落脚对现今社会实用性的研究。我们的眼光 不能仅仅停留在罗马法的辉煌上,抑或资产阶级革命的立法成就上,我们更要研究对当代中国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法制或法律事件进行 详尽的研究。比如说日本的法制化进程,战后东亚东南亚的法制进程等等。举个例子,《民法典》的出台是国人翘首以盼的。但浩繁 缜密的民法典的编纂又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研究各国(特别是法制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的民法编修进程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其正义性与否做一个先要的评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了这种制度的雏形『13』,分析即可得知,至少在 奴隶社会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是正义的,为劳动力的集中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的发展个体、个体家庭无法完成的工作,从这个意 义上来讲,也就是给予了一定数目的人应得的部分。 在现今,我们还需要以“权利”为基准来作为法学的研究判断标准。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学界曾经有过关于“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 争论『14』,民主法治时代,权利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应该崇尚甚至信仰的。所以外国法制史也应该遵循这一标准,即哪个制度给予了 人们相对于当时条件来说更多的权利,我们就应该对其进行赞扬,反之,我们就要批判。罗马法之所以能曾常盛不衰,也是因为他与 “东方专制主义”的法律相比突出了权利的地位。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排除对义务的先定思维,因为对一个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来讲, 遵从者的权利是一位的,义务和责任是二位的;而制度的制订者或前面所提到的“主体意识”者(制定者),就是与之相反的了。研究 制度,不能从治者来研究,而是要从被治者研究,即制度的遵从者。所以,义务先定的思维就不能客观地来评价法律制度。 总之,价值判断是一个法律制度有否正当性的先决条件。 其次再看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方法。前面也说到法律的外在性中就有语词的逻辑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必须有比其他任何规范更 加严密的逻辑。同样地,法学也必须要比其他学科更加注重逻辑。所以,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也必须运用逻辑的方法和语词的分析。 (本文在论述外国法制史的本体论的时候就用了一些语词性方法,即是受此影响。)外国法制史的历史属性和法学属性使得它所涉及 的都是些客观实在的,从而也排除了形而上的思辨方法,经验主义又显然不适合这个学科的性质,所以,语义分析哲学在这里找到了 适合的土壤。同时在现代西方哲学趋向解构黑格尔体系,从而转向分析哲学的时候,这一方法更显得重要。外国法制史也需要运用语 义分析的方法,比如研究英国法,就应该对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名词,作出分析。拿信托(trust)制度为例。Trust 一词正好能表现出 信托制度最初的发展情况。信托制度的前身是收益制度,受托人除了良心和道德上的约束外,没有其他限制。所以,就含有了信任的 因素。再如约因(consideration),consideration 在英语中有“考虑、思考、报酬、补偿”的含义。联系约因的含义:(1)有某种损失, 履行(不履行)或承诺履行(不履行)某种行为,忍受某种痛苦,在这个层面上必然有考虑思考的因素。(2)作为回应,享受与损失 相对应的补偿。『15』上述两个例子说明语义分析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法学的方法里面,我们再来看看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就彻底地返回到了形而下了。近代实证主义也是哲学和法学的 重要流派。特别是在孔德建立了社会学之后,这种反对思辩、注重实践的思想就更加活跃。在近几十年出现了以经济分析的主要方法 的法学流派,更加使得我们不得不去重视社会实证法了。社会实证方法强调法律的社会功用、法律的实效。的确,这种方法在现今的 商品社会十分重要。外国法制史的研究也要运用这种方法。古齐在评价克罗齐的时候曾经说过:“过去之对于我们,仅仅在于它作为 过去所发生的事件的主观观念而存在。我们只能以我们今天的心灵去思想过去;在这种意义上,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16』法制 史的价值取向前面已经提到就是对现今我们的法治建设做一些借鉴的工作,所以,我们要落脚对现今社会实用性的研究。我们的眼光 不能仅仅停留在罗马法的辉煌上,抑或资产阶级革命的立法成就上,我们更要研究对当代中国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法制或法律事件进行 详尽的研究。比如说日本的法制化进程,战后东亚东南亚的法制进程等等。举个例子,《民法典》的出台是国人翘首以盼的。但浩繁 缜密的民法典的编纂又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研究各国(特别是法制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的民法编修进程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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