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当事人可以从债的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概念 种来履行的债。如“三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包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 区分的法律 单之债。 意义 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 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 人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概念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当事人可以从债的 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一 种来履行的债。如“三 包”。 区分的法律 意义 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 单之债。 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 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 人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