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 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 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 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 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 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 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 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 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 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 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