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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2、婚生女儿闫渺、闫会青归被告直接抚养。 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屋瓦房三间,二开衣柜 件、条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 财产三斗桌一件、板箱一件归被告所有。 4、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详细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2、婚生女儿闫渺、闫会青归被告直接抚养。 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屋瓦房三间,二开衣柜 一件、条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 财产三斗桌一件、板箱一件归被告所有。 4、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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