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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生活中的民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讲义课件)第2讲 民法上的人(讲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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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二、法人的主体地位 三、特殊存在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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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治中的底法 第二讲民法上的人 正德厚生臻于至善。 1

第二讲 民法上的人

纲目 一、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二、法人的主体地位 三、特殊存在的主体地位

纲目 一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二、法人的主体地位 三、特殊存在的主体地位

一、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

一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监护

案例一: 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纠纷案 案例来源: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 泌民初字第1040号

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纠纷案 案例来源: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 泌民初字第1040号 案例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 被告: 闫应永,男,现仍住院 郭天欣(又名郭欣), 治疗。 女,1974年1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闫天广 现下落不明 (系闫应永父亲)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 闫应永,男,现仍住院 治疗。 法定代理人:闫天广 (系闫应永父亲) 被告: 郭天欣(又名郭欣), 女,1974年1月出生 , 现下落不明

(二)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三)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闫应永(丈夫)因车祸成为植物人, 基于被告郭天欣(妻子)携孩子出走而不予照 顾为由,而诉请与被告离婚

(三)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闫应永(丈夫)因车祸成为植物人, 基于被告郭天欣(妻子)携孩子出走而不予照 顾为由,而诉请与被告离婚

案情详述 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于1996年11月25登 记结婚,1997年1月1日生长女,2003年11月6日生次 女。原告2008年9月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打工 期间,因发生车祸受伤。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闫应永身体状沉呈植物 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治疗与生活照料问题 直由原告父亲闫天广负责,现原告仍住院治疗。闫 应永发生车祸后,其妻被告郭天欣离家出走,从未 履行夫妻互助扶养义务

案情详述 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于1996年11月25日登 记结婚,1997年1月1日生长女,2003年11月6日生次 女。原告2008年9月1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打工 期间,因发生车祸受伤。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评定,闫应永身体状况呈植物 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治疗与生活照料问题一 直由原告父亲闫天广负责,现原告仍住院治疗。闫 应永发生车祸后,其妻被告郭天欣离家出走, 从未 履行夫妻互助扶养义务

(四)判决结果 (四句话之二) 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四)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详细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2、婚生女儿闫渺、闫会青归被告直接抚养。 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屋瓦房三间,二开衣柜 件、条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 财产三斗桌一件、板箱一件归被告所有。 4、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详细判决结果 1、准予原告闫应永与被告郭天欣离婚。 2、婚生女儿闫渺、闫会青归被告直接抚养。 3、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西屋瓦房三间,二开衣柜 一件、条几一件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个人 财产三斗桌一件、板箱一件归被告所有。 4、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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