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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生活中的民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讲义课件)第5讲 原则的法律适用(诚信原则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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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克鱼大凯原法學院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LAW SCHOOL 原则的法律适用2 诚信原则的判断 彭诚信

原则的法律适用2 ——诚信原则的判断 彭诚信

三、从“李骞与刘少文房屋买卖案”看原则 的具体适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金 民一初字第315号

三、从“李骞与刘少文房屋买卖案”看原则 的具体适用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金 民一初字第315号

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骞 被告:刘少文 王嘉莉 星s吃, 我怎体安任

诉讼当事人 • 原告:李骞 被告:刘少文 • 王嘉莉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退回房款给原告; ·3、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 2、被告退回房款给原告; • 3、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二)原告的诉讼理由 ·1、因被告隐瞒其出售房屋中发生过碎尸命案的事实, 原告认为其受到了极大的欺骗。 2、原告本来就对此类凶残血腥事件恐惧不已,遂多次 单方或同中介人员联系被告,要求退房。被告却拒绝, 反而劝说原告不露声色地将该房转卖给他人。 ·3、被告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和 精神利益

(二)原告的诉讼理由 • 1、因被告隐瞒其出售房屋中发生过碎尸命案的事实, 原告认为其受到了极大的欺骗。 • 2、原告本来就对此类凶残血腥事件恐惧不已,遂多次 单方或同中介人员联系被告,要求退房。被告却拒绝, 反而劝说原告不露声色地将该房转卖给他人。 • 3、被告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利益和 精神利益

(三)原告的请求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原告的请求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的抗辩及理由 ·1、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双方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合同后到2007年10月12日支 付房款期间,原告多次到诉争房屋所在地实地看房 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地段、环境才付清房屋的余款。原 告质量、小区安全、邻里关系有足够多的时间对房屋 产权、交易价格、地理环境、房屋等所关心的问题进 行调查和了解。而要了解这些情况只需要问一下小区 的邻居、保安,或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就能得到详细的 答案。原告却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经过调查和了 解,导致今天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的抗辩及理由 • 1、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双方于2007年9月19日签订合同后到2007年10月12日支 付房款期间,原告多次到诉争房屋所在地实地看房, 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地段、环境才付清房屋的余款。原 告质量、小区安全、邻里关系有足够多的时间对房屋 产权、交易价格、地理环境、房屋等所关心的问题进 行调查和了解。而要了解这些情况只需要问一下小区 的邻居、保安,或到当地派出所咨询就能得到详细的 答案。原告却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经过调查和了 解,导致今天的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2、被告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被告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交给了原告,已经适当完成了履行义务。 3、“凶宅”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出卖人也没有告 知房屋是“凶宅”的法定义务。 有关法律和法规也并未规定何为“凶宅”,也没有规 定卖方在卖房的时候必须要向买房人告知房屋的历史, 告知房屋是“凶宅”。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卖房人有告 知的义务,但关于此方面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发生过 命案的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 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

• 2、被告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被告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交给了原告,已经适当完成了履行义务。 • 3、 “凶宅”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出卖人也没有告 知房屋是“凶宅”的法定义务。 • 有关法律和法规也并未规定何为“凶宅” ,也没有规 定卖方在卖房的时候必须要向买房人告知房屋的历史, 告知房屋是“凶宅”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卖房人有告 知的义务,但关于此方面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发生过 命案的房屋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 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

·4、双方也没有对此有约定。 ·双方也没有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写明该房屋不能存在非 正常死亡的情形。 ·5、所谓“凶宅”不能居住是一种迷信心理。 原告的这种曾死过人的房屋就无法居住的观点不排除是 一种迷信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每间房屋都不可避免地 会发生生老病死的情沉,如果照此定论每间房屋都应该 算是“凶宅”。这种迷信的心理显然不能成为撤销合同 的依据 总之,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没有欺骗原告。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4、双方也没有对此有约定。 • 双方也没有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写明该房屋不能存在非 正常死亡的情形。 • 5、所谓“凶宅”不能居住是一种迷信心理。 • 原告的这种曾死过人的房屋就无法居住的观点不排除是 一种迷信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每间房屋都不可避免地 会发生生老病死的情况,如果照此定论每间房屋都应该 算是“凶宅” 。这种迷信的心理显然不能成为撤销合同 的依据。 • 总之,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没有欺骗原告。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李骞因其向被告刘少文购买的房屋发生 过人命案而被告未告知故存在欺诈行为,向 法院请求辙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 退回房款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李骞因其向被告刘少文购买的房屋发生 过人命案而被告未告知故存在欺诈行为,向 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 退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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