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充通大?凯原法學院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LAW SCHOOL 第三讲 民事行为 彭诚信
第三讲 民事行为 彭诚信
纲目 一、由“孙震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案”看合同的成立 二、由“刘萍与京吉顺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合同的效力 三、由“高月英、雍媛与陈金龙其他合同纠纷案”看合同的履行 四、由“李某诉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 的区别 五、由“尉某诉罗某”和“刘某诉于某案”看无因管理制度 六、由“中银支行诉杨某案”及“马某诉朱某案”看不当得利制度 3/12/2022
3/12/2022 纲目 一 、由“孙震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案”看合同的成立 二、由“刘萍与京吉顺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合同的效力 三、由“高月英、雍媛与陈金龙其他合同纠纷案”看合同的履行 四、由“李某诉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 的区别 五、由“尉某诉罗某” 和“刘某诉于某案”看无因管理制度 六、由“中银支行诉杨某案”及“马某诉朱某案”看不当得利制度
一、“从孙震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案” 看合同的成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洛民终字第198号
一 、 “从孙震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案” 看合同的成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洛民终字第198号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邢良坤 孙震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邢良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孙震
(二)诉讼请求 1、二审诉讼请求 (1)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请求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没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诉讼请求 1、二审诉讼请求 (1)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2)请求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没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诉讼请求 2、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确认原、被告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 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民通》A4、《合同 法》A14、《合同法》A16) 诉请2: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合 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A29)
(二)诉讼请求 2、 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确认原、被告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 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民通》A4、《合同 法》A14、《合同法》A16) 诉请2: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合 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A29)
(三)简要案情(四句话之1) 基于被告邢良坤在中央七台“乡约”访谈节目所 说的“如果仿造出来(其制做的五层吊球陶器),我 这个楼三层两千平米包括这里面的资产给他”,原 告孙震凭借其防制出的五层吊球陶器要求被告兑现诺 言
(三)简要案情(四句话之1) 基于被告邢良坤在中央七台“乡约” 访谈节目所 说的“如果仿造出来(其制做的五层吊球陶器 ),我 这个楼三层两千平米包括这里面的资产都给他” ,原 告孙震凭借其防制出的五层吊球陶器要求被告兑现诺 言
(四)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2) 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 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详细判决结果: 1、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 合同成立并有效。 2、被告邢良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震主张 权利的费用260元 3、驳回原告孙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0元, 由被告邢良坤承担
(四)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2) 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 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详细判决结果: 1、原告孙震与被告邢良坤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 合同成立并有效。 2、被告邢良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震主张 权利的费用260元。 3、驳回原告孙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0元, 由被告邢良坤承担
(五)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3)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五)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3)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六)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4) 被告邢良坤在电视节目中表达的内容具体、确 定,意思真实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 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孙震按照被告的要 求制作完成了作品,系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的承诺; 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被告邢良坤在电视节目中表达的内容具体、确 定,意思真实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 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孙震按照被告的要 求制作完成了作品,系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的承诺; 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六)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