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刘萍与京吉顺公司、吕素芹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初字第10760号
“刘萍与京吉顺公司、吕素芹房 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看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大民初字第l0760号 案例二
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被告(反诉原告): 刘萍 京吉顺公司 昌素芹
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 刘萍 被告(反诉原告) : 京吉顺公司 吕素芹
诉讼请求 本诉: 反诉: 1、确认京吉顺公司与昌素 1、请求判令我公司与刘萍 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 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屋买卖合同》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刘萍承担。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本诉: 1、确认京吉顺公司与吕素 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 屋买卖合同》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 1、请求判令我公司与刘萍 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刘萍承担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刘萍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京吉 顺公司将出售给她的房屋,再次出售给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前妻即本案被告吕素芹,且两被告房屋买 卖合同明显存在恶意串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两被 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刘萍基于被告(反诉原告) 京吉 顺公司将出售给她的房屋,再次出售给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前妻即本案被告吕素芹,且两被告房屋买 卖合同明显存在恶意串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两被 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结果 (四句话之二) 被告(反诉原告)京青顺公司与被告昌素芹之 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被告(反诉原告)京吉顺公司与被告吕素芹之 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一审判决依据 (四句话之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三)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
一审判决理由 (四句话之四) 法院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京吉顺公司与被告 吕素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为由,判定该合同无 效。 判定被告“恶意串通”的理由:
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法院基于被告(反诉原告)京吉顺公司与被告 吕素芹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为由,判定该合同无 效。 判定被告“恶意串通”的理由:
一审判决理由 (四句话之四) (1)两被告之间主体关系特殊: (2)两被告均知该房屋已卖给原告且己移转古有; (3)被告昌素芹从来没有到所购房屋中查看,违背日常 交易习惯; (4)第二手交易时房价已大涨,但却低于刘萍的价格售 予被告,此房屋交易价格异常; (⑤)房产证等各项手续办理不符合常情(京吉顺公司与 昌素芹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 却在刘萍将京吉顺公司诉至法院之后,一天之内办理完毕 网签合同、出具房款发票、交纳维修资金和契税以及办理 房产证等手续)
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1)两被告之间主体关系特殊; (2)两被告均知该房屋已卖给原告且已移转占有; (3)被告吕素芹从来没有到所购房屋中查看,违背日常 交易习惯; (4)第二手交易时房价已大涨,但却低于刘萍的价格售 予被告,此房屋交易价格异常; (5)房产证等各项手续办理不符合常情(京吉顺公司与 吕素芹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未办理任何手续, 却在刘萍将京吉顺公司诉至法院之后,一天之内办理完毕 网签合同、出具房款发票、交纳维修资金和契税以及办理 房产证等手续)
引出的问题 1、什么是合同的生效? 2、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3、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效力? 4、什么情形下是效力未定合同? 5、什么情形下是可撤销合同? 6、什么情形下是无效合同?
引出的问题 1、什么是合同的生效? 2、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3、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效力? 4、什么情形下是效力未定合同? 5、什么情形下是可撤销合同? 6、什么情形下是无效合同?
1、什么是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依法”?
1、什么是合同的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