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问题: 1.动物能否作为民事主体(民法上的人)? 2.什么是民事主体(民法上的人)? 3.民事权利能力? 4.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5.何为出生?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顾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1 思考问题: 1.动物能否作为民事主体(民法上的人)? 2.什么是民事主体(民法上的人)? 3.民事权利能力? 4.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5.何为出生?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28 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30 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218 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顾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2
2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28 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28 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30 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 6 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 16 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 9 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 4188 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 54 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 6 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 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 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 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 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 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 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 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 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 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
3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1166 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 178 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 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 100 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 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 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 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 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 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 年 11 月 13 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 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 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 10 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 80 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 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 84 号 : 《 松 花 江 水 污 染 情 况 通 报 》 , 2005 年 11 月 23 日
http://www.zhb.gov.cn/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147.shtml) 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 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 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 可以获得苯胺。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 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 61056,UN编号:1662。见证据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 名录》摘要,2003年第1号) 苯,化学式C6H6。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 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 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 物质。(见证据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 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倾 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 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吸入、摄入 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 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见证据4:“硝基苯 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 http://www.gdpcc.com/toxi/toxi24.htm) (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 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颜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 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目前松花江内的野 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 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 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
4 http://www.zhb.gov.cn/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147.shtml) 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 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 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 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 可以获得苯胺。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 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 61056,UN 编号:1662。见证据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 名录》摘要,2003 年第 1 号) 苯,化学式 C6H6。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 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 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 物质。(见证据 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469 页。)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 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倾 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 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 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吸入、摄入 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 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见证据 4:“硝基苯 的 性 状 介 绍 ” , 广 东 中 毒 急 救 中 心 ( 广 东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院 ) 网 站 : http://www.gdpcc.com/toxi/toxi24.htm) (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 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 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 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 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目前松花江内的野 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见证据 5:《林业部关于核 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和行动计划》、CITES 附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 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
污染事故中己有100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见证据6:“国家环保总局: 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11月24日新闻发布会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 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 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 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 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 (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 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54.5万平方公 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的1/20。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 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 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 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月通 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 年12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 例》。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 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 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 长的时间。实验表明当硝基苯浓度为5mg/L时,被污染水体呈黄色,有苦杏仁味; 当浓度达100mg/L时,水几乎是黑色,并分离出黑色沉淀。(见证据7:“硝基 苯的毒性介绍”,中国环保网网站 : http:/www.ep.net.cn/msds/wuzhi6/61056.htm)因此,松花江水体和水质必 然在长期内受到硝基苯的持久污染,而以松花江水体为主要水源的太阳岛风景区 的景观也必然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3)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四至原告九的损害 松花江给沿岸城市增添了无穷的活力和美景。冬日,两岸的树挂美丽神奇: 夏日,松花江上,水鸟成群,垂柳依依,江风徐徐,十里长堤上,数座美丽的雕 像和花坛融为一体。入夜,迷人的沿江夜市灯火辉煌。节假日,江上音乐会,轻 歌曼舞。太阳岛碧水环绕,景色迷人,具有质朴、粗犷、天然无饰的原野风光特 色。这里的季象变化十分明显,春季山花烂漫,芳草萋萋,绿叶盈枝,鸟雀齐鸣, 流水叮咚,清泉飞瀑,构成一幅万簌俱唱,繁花盈野的景象,具有满园春色关不 住之感;夏日,柳绿花红,草木茂盛,花香四溢,白沙碧水,江涛万顷,游人如 织;秋时,枫红柏绿,金叶复径,老圃黄花,层林尽染,乘兴登岛一游,则宛如 漫步于色彩绚丽的人间仙境;冬季,飞雪轻舞,玉树银花,银装素裹,构成了一
5 污染事故中已有 100 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见证据 6:“国家环保总局: 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 11 月 24 日新闻发布会 http://env.people.com.cn/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 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 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 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 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 (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 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 54.5 万平方公 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的 1/20。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 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 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 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4 年 1 月通 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 1996 年 12 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 例》。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 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 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 长的时间。实验表明当硝基苯浓度为 5mg/L 时,被污染水体呈黄色,有苦杏仁味; 当浓度达 100mg/L 时,水几乎是黑色,并分离出黑色沉淀。(见证据 7:“硝基 苯 的 毒 性 介 绍 ” , 中 国 环 保 网 网 站 : http://www.ep.net.cn/msds/wuzhi6/61056.htm )因此,松花江水体和水质必 然在长期内受到硝基苯的持久污染,而以松花江水体为主要水源的太阳岛风景区 的景观也必然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3)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四至原告九的损害 松花江给沿岸城市增添了无穷的活力和美景。冬日,两岸的树挂美丽神奇; 夏日,松花江上,水鸟成群,垂柳依依,江风徐徐,十里长堤上,数座美丽的雕 像和花坛融为一体。入夜,迷人的沿江夜市灯火辉煌。节假日,江上音乐会,轻 歌曼舞。太阳岛碧水环绕,景色迷人,具有质朴、粗犷、天然无饰的原野风光特 色。这里的季象变化十分明显,春季山花烂漫,芳草萋萋,绿叶盈枝,鸟雀齐鸣, 流水叮咚,清泉飞瀑,构成一幅万簌俱唱,繁花盈野的景象,具有满园春色关不 住之感;夏日,柳绿花红,草木茂盛,花香四溢,白沙碧水,江涛万顷,游人如 织;秋时,枫红柏绿,金叶复径,老圃黄花,层林尽染,乘兴登岛一游,则宛如 漫步于色彩绚丽的人间仙境;冬季,飞雪轻舞,玉树银花,银装素裹,构成了一
幅独具特色的北国风景画卷,素有“北国风光赛江南”之美誉。一年一度的太阳 岛国际雪雕艺术博览会,作为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的重要内容早已驰名中外,“白 雪、绿岛、红灯,零度下的沸腾”那充满诗情画意的意境,使我们尽情体验玩冰 弄雪的无穷乐趣。 本案中的原告四至原告九都是鲟鳇鱼和大自然的爱好者,常常都与其他爱好 者结伴到松花江沿江旅游考察,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我们研究、观赏的利益,游 览太阳岛时也看不到以前的美景,我们对鲟鳇鱼、松花江及太阳岛的情感受到了 伤害,我们的精神利益也因恶心的污染及其带来的恐惧而受到了损害。不仅如此, 利用松花江水灌溉的农田也会因污染物的缓慢散发而蓄积于农作物体内,导致我 们不敢购买和食用举世闻名的著名黑龙江(东北)大米。 2.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 (1)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诉讼资格 通过对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看成是主体的 扩展史。在奴隶社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 则被排除在主体范围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社会 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在美国建国初期,印第安人 和黑奴不被视为完全的人,妇女也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现在这一切都成为历 史,人类社会范围内己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扩张并没有停止。 从法律理念上讲,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 里还居住着许多无生命的权利拥有者:信托、公司、联营、市政当局、合伙、民 族国家等,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现在还被法院视为女性的船舶一直以来都 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另外我们已经非常习惯地认为公司有它自己的权利,因为 各种各样的制定法和宪法性目的,使它们被人类社会视为“法人”或者“公 民”,但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对于早期的法学家来说,这简直是一个不可思议 的概念。 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 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 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 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 以被我们一一那些在当时己经拥有权利的人一一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 “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度 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 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 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一一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 6
6 幅独具特色的北国风景画卷,素有“北国风光赛江南”之美誉。一年一度的太阳 岛国际雪雕艺术博览会,作为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的重要内容早已驰名中外,“白 雪、绿岛、红灯,零度下的沸腾”那充满诗情画意的意境,使我们尽情体验玩冰 弄雪的无穷乐趣。 本案中的原告四至原告九都是鲟鳇鱼和大自然的爱好者,常常都与其他爱好 者结伴到松花江沿江旅游考察,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我们研究、观赏的利益,游 览太阳岛时也看不到以前的美景,我们对鲟鳇鱼、松花江及太阳岛的情感受到了 伤害,我们的精神利益也因恶心的污染及其带来的恐惧而受到了损害。不仅如此, 利用松花江水灌溉的农田也会因污染物的缓慢散发而蓄积于农作物体内,导致我 们不敢购买和食用举世闻名的著名黑龙江(东北)大米。 2.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 (1)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诉讼资格 通过对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看成是主体的 扩展史。在奴隶社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 则被排除在主体范围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社会 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在美国建国初期,印第安人 和黑奴不被视为完全的人,妇女也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现在这一切都成为历 史,人类社会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扩张并没有停止。 从法律理念上讲,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 里还居住着许多无生命的权利拥有者:信托、公司、联营、市政当局、合伙、民 族国家等,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现在还被法院视为女性的船舶一直以来都 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另外我们已经非常习惯地认为公司有它自己的权利,因为 各种各样的制定法和宪法性目的,使它们被人类社会视为“法人”或者“公 民”,但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对于早期的法学家来说,这简直是一个不可思议 的概念。 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 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 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 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 以被我们——那些在当时已经拥有权利的人——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 “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度 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 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 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
说,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一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 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 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 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 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也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 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 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一一那些成为植 物人的人一一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人类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他们 也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意思、意志的表达和展示能力,再比如法人,只是法律拟制 的人,他没有意思和意志。可见享有主体资格的关键不是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权 利能力问题,胎儿、婴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但 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权利能力,为什么法律可以赋予他们主体资格而不可以赋 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这是人的观念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法律设计 了监护制度,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同时法律 设计了代理制度和法人代表制度解决了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权利行使问题,这些制 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解决动物的权利行使问题,或者我们也可以发明其他新的制 度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关键的问题是观念的更新,人类要在观念上接受动物或 者其他自然体作为法律主体这一新的现象,其他的技术问题相对于观念问题只是 末节的问题!然而人类的观念能够更新吗?人类能够超越自私自利之心吗?我们 全体原告认为是可以的,人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一个真正的有意义的区别是,动物 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 有的生命和非人类存在物,人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不仅认同他人的 权利,还认同他者一一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大地一一的权利,这种终极 的利他主义是,也应当是人的特征。在地球上,只有人类才具有客观的评价非人 类存在物的能力,人的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一一饱含仁爱的、毫无傲慢之气的 实现。这既是人的一种殊荣,也是一种责任! 尤其是,鲟鳇鱼已经是世界性的濒危物种,而每一种独一无二的物种都有生 存的权利。法律,尽管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应当保护这种权利,并提供司法救济。 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因为,从可能性最大的观点来看, 人类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基因多样性的损失最小化。原因很简单:即使单纯从人类 的利益出发看,它们也是潜在的资源。它们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 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举一个常见的但又很适
7 说,这是不可思议的——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 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 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 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 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也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 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 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那些成为植 物人的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人类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他们 也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意思、意志的表达和展示能力,再比如法人,只是法律拟制 的人,他没有意思和意志。可见享有主体资格的关键不是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权 利能力问题,胎儿、婴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但 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权利能力,为什么法律可以赋予他们主体资格而不可以赋 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这是人的观念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法律设计 了监护制度,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同时法律 设计了代理制度和法人代表制度解决了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权利行使问题,这些制 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解决动物的权利行使问题,或者我们也可以发明其他新的制 度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关键的问题是观念的更新,人类要在观念上接受动物或 者其他自然体作为法律主体这一新的现象,其他的技术问题相对于观念问题只是 末节的问题!然而人类的观念能够更新吗?人类能够超越自私自利之心吗?我们 全体原告认为是可以的,人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一个真正的有意义的区别是,动物 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 有的生命和非人类存在物,人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不仅认同他人的 权利,还认同他者——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大地——的权利,这种终极 的利他主义是,也应当是人的特征。在地球上,只有人类才具有客观的评价非人 类存在物的能力,人的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饱含仁爱的、毫无傲慢之气的 实现。这既是人的一种殊荣,也是一种责任! 尤其是,鲟鳇鱼已经是世界性的濒危物种,而每一种独一无二的物种都有生 存的权利。法律,尽管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应当保护这种权利,并提供司法救济。 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因为,从可能性最大的观点来看, 人类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基因多样性的损失最小化。原因很简单:即使单纯从人类 的利益出发看,它们也是潜在的资源。它们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 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举一个常见的但又很适
当的例子:在一种普通的植物体内发现了一种调节人类排卵的关键性化学物质, 一旦发现它、分析它,人类就可以通过合成的方法复制它。但如果这种植物从来 就不存在一一或者在我们知道它的潜力之前就已经灭绝了一一我们就不可能一 开始就试着去合成它。谁知道,或者谁能说,有什么潜在的可以治愈癌症或者其 他疾病的东西,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就深藏在植物的组织中?而我们可能还没 有发现它们,或者没有研究过它们…就算是完全为了我们自身的考虑,我们也 必须谨慎。 国外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新的法律司法实践。美 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经有了充分的实践。如美国,己经在法律中确立了濒危 物种可以和环保团体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且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 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 递交了诉状。其中有一个案件名称就叫做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 局。由于帕里拉属鸟的栖息地急剧减少,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 督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 息地上放牧,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这样就出现了美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也是人 类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以非人类存在物做为原告的诉讼,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作 出了帕里拉属鸟胜诉的判决,要求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两年内完成在帕里 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 在日本,1995年2月24日奄美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 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鹿儿岛地方法院分别于1995年3月和1997年9月29日分 别作出判决。基本案情在于,1990年前后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日本某企业计划 在奄美大岛上的村庄内修建一个高尔夫球场。这一计划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 类。为此,地方环保团体开始反对这一开发活动。但是1992年该计划获得了行 政上的开发许可。为此,日本环保团体开始与律师接触。最终决定将鸟类作为原 告,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 随着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中国的环境法中确立濒危物种的诉讼资格只 是一个时间问题。 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我们也应当把这种拟制推 广到那些感受到现代技术和现代生活的毁灭性压力的峡谷、高山、草甸、河流、 湖泊、河口、沙滩、树林、沼泽地甚至空气上去。河流就是所有靠它为生的生命 一一鱼类、水生昆虫、河鸟、水獭、食鱼动物、鹿、麋鹿、熊、以及所有动物, 包括人一一的活生生的象征,它们靠水为生,或者为了它们的视觉、听觉或者生 活而使用水。我们应当让河流作为原告,为作为它的一部分的生命生态单元说话。 那些和河流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的人一一无论他是一个渔夫、船夫、动物学家还
8 当的例子:在一种普通的植物体内发现了一种调节人类排卵的关键性化学物质, 一旦发现它、分析它,人类就可以通过合成的方法复制它。但如果这种植物从来 就不存在——或者在我们知道它的潜力之前就已经灭绝了——我们就不可能一 开始就试着去合成它。谁知道,或者谁能说,有什么潜在的可以治愈癌症或者其 他疾病的东西,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就深藏在植物的组织中?而我们可能还没 有发现它们,或者没有研究过它们……就算是完全为了我们自身的考虑,我们也 必须谨慎。 国外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新的法律司法实践。美 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经有了充分的实践。如美国,已经在法律中确立了濒危 物种可以和环保团体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且自 20 世纪七十年代以来, 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 递交了诉状。其中有一个案件名称就叫做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 局。由于帕里拉属鸟的栖息地急剧减少,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 督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 息地上放牧,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这样就出现了美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也是人 类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以非人类存在物做为原告的诉讼,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作 出了帕里拉属鸟胜诉的判决,要求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两年内完成在帕里 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禁止工作。 在日本,1995 年 2 月 24 日奄美 4 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 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鹿儿岛地方法院分别于 1995 年 3 月和 1997 年 9 月 29 日分 别作出判决。基本案情在于,1990 年前后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日本某企业计划 在奄美大岛上的村庄内修建一个高尔夫球场。这一计划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 类。为此,地方环保团体开始反对这一开发活动。但是 1992 年该计划获得了行 政上的开发许可。为此,日本环保团体开始与律师接触。最终决定将鸟类作为原 告,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 随着环保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在中国的环境法中确立濒危物种的诉讼资格只 是一个时间问题。 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我们也应当把这种拟制推 广到那些感受到现代技术和现代生活的毁灭性压力的峡谷、高山、草甸、河流、 湖泊、河口、沙滩、树林、沼泽地甚至空气上去。河流就是所有靠它为生的生命 ——鱼类、水生昆虫、河鸟、水獭、食鱼动物、鹿、麋鹿、熊、以及所有动物, 包括人——的活生生的象征,它们靠水为生,或者为了它们的视觉、听觉或者生 活而使用水。我们应当让河流作为原告,为作为它的一部分的生命生态单元说话。 那些和河流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的人——无论他是一个渔夫、船夫、动物学家还
是一个樵夫一一必须能够为河流所代表的价值或者受到毁灭威胁的价值说话。那 些穿过阿巴拉契亚小径进入新泽西州的翻车鱼湖,在那里露营的人,或者那些在 缅因州的阿拉加什草地上奔跑的人,或者那些在德克萨斯州西部攀登瓜达卢普山 的人,或者那些在明尼苏达州的奎提库河上游泛舟或从事水陆联运的人,即使他 们住在3,000英里之外,也当然应当有资格在法院或政府部门面前保护那些自 然奇迹。这就是为什么这些环境问题的诉讼资格应当由自然物自己来享有,这样 就可以确保它代表的所有形式的生命一一那些吃木头的啄木鸟、那些山狗和熊、 那些旅鼠和河流里的鲑鱼,都可以站在法庭上。虽然那些生态系统中不善于表达 的成员无法自己表达意见,但是那些熟知它们的价值和奇迹的人可以为整个生态 社区代言。 那些深深地为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美景折服的人,在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美景被 破坏时,都是她合法的代言人。那些和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害、污染、或其他形式 的掠夺的鲟鳇鱼有密切关系的人,都是它们合法的代言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 们接管了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仅仅意味着:在这些中国的无价之宝(松 花江的美景,松花江里的濒危物种)永远消失、或者成为我们的GDP增长最后的 碎片之前,法院应当认真倾听这些环境奇迹现有的受益人的声音。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关心环境保护的老师和学生,我们密切关注我国的生态 环境和撷危物种的保护状况。听闻此次污染事故,我们确信,我们听到了松花江 的呻吟,我们听到了鲟鳇鱼的鸣咽,我们听到了太阳岛的哭诉,我们听到了它他 们的哀求。因此,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我们也应当有资格作为鲟鳇鱼和松花江、 太阳岛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也许我们将为这起案件付出巨大代价,或者被社会传统的意识所压制,被法 院奉行的落后的民诉法规则所羁绊,也许政府所期望的“GDP增长”的推土机将 碾过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所有的美学奇迹,但这并不是现在的问题。现在唯一的问 题是:我们启动这一诉讼所具有的诉讼资格应否被高唱司法改革的中国法院所承 认?事实上,我们所主张的这种对现行法律的冲击并不那么严重,法院没有必要 对此感到不安。就像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说的那样:法院并 不需要担心将打开潘多拉魔盒,或者对意图参加环境诉讼的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 制。法院将和以往一样对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我们仅仅在传统的 标准(存在真实的争议;有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确信诉讼资格受到质疑的当事人 能够充分代表他主张的利益)上加了一个额外的条件,即诉讼人是一个众所周知 的为他所主张的环境价值代言的人。 (2)原告四至原告九的诉讼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9
9 是一个樵夫——必须能够为河流所代表的价值或者受到毁灭威胁的价值说话。那 些穿过阿巴拉契亚小径进入新泽西州的翻车鱼湖,在那里露营的人,或者那些在 缅因州的阿拉加什草地上奔跑的人,或者那些在德克萨斯州西部攀登瓜达卢普山 的人,或者那些在明尼苏达州的奎提库河上游泛舟或从事水陆联运的人,即使他 们住在 3,000 英里之外,也当然应当有资格在法院或政府部门面前保护那些自 然奇迹。这就是为什么这些环境问题的诉讼资格应当由自然物自己来享有,这样 就可以确保它代表的所有形式的生命——那些吃木头的啄木鸟、那些山狗和熊、 那些旅鼠和河流里的鲑鱼,都可以站在法庭上。虽然那些生态系统中不善于表达 的成员无法自己表达意见,但是那些熟知它们的价值和奇迹的人可以为整个生态 社区代言。 那些深深地为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美景折服的人,在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美景被 破坏时,都是她合法的代言人。那些和遭受或即将遭受损害、污染、或其他形式 的掠夺的鲟鳇鱼有密切关系的人,都是它们合法的代言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 们接管了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仅仅意味着:在这些中国的无价之宝(松 花江的美景,松花江里的濒危物种)永远消失、或者成为我们的 GDP 增长最后的 碎片之前,法院应当认真倾听这些环境奇迹现有的受益人的声音。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关心环境保护的老师和学生,我们密切关注我国的生态 环境和濒危物种的保护状况。听闻此次污染事故,我们确信,我们听到了松花江 的呻吟,我们听到了鲟鳇鱼的呜咽,我们听到了太阳岛的哭诉,我们听到了它他 们的哀求。因此,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我们也应当有资格作为鲟鳇鱼和松花江、 太阳岛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也许我们将为这起案件付出巨大代价,或者被社会传统的意识所压制,被法 院奉行的落后的民诉法规则所羁绊,也许政府所期望的“GDP 增长”的推土机将 碾过这片美丽的土地上所有的美学奇迹,但这并不是现在的问题。现在唯一的问 题是:我们启动这一诉讼所具有的诉讼资格应否被高唱司法改革的中国法院所承 认?事实上,我们所主张的这种对现行法律的冲击并不那么严重,法院没有必要 对此感到不安。就像布莱克门大法官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说的那样:法院并 不需要担心将打开潘多拉魔盒,或者对意图参加环境诉讼的人的资格没有任何限 制。法院将和以往一样对当事人的诉讼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我们仅仅在传统的 标准(存在真实的争议;有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确信诉讼资格受到质疑的当事人 能够充分代表他主张的利益)上加了一个额外的条件,即诉讼人是一个众所周知 的为他所主张的环境价值代言的人。 (2)原告四至原告九的诉讼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 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当前,全国 人民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就是人与自然的和 谐。刚刚出台的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也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 一个重点内容。因此,我们是在履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 院的大政方针。如今,环境保护的呼声在我国日渐高涨。只要我们试图给子孙后 代留下一点青山绿水,只要我们不希望在多少年以后我们的钱包鼓起来之后放眼 望去却只剩下满目疮痍,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 护。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权益,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益不完全重合,权益的外 延要大于权利的外延。对自然美景的观赏在现行法上还没能成为一项权利,但构 成“权益”显然不存在问题,自然美景显然能够给观赏它们的人带来“利益”, 而且,这种利益并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利益,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会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应当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范畴。而被告在侵害了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的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审美和优美的环 境如同优裕的经济生活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成分,许多人而不 是少数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事实并不降低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 性。如果仅因许多人都遭受同一种损害而否定某些受害人的诉讼资格,那就意味 着没有人能够对危害性更严重的行为提起控告。松花江,太阳岛,那首著名的歌 多少年来都让我们对松花江上的美景心驰神往。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们经常来 到这美丽的江边游览,获得极大的愉悦,而今,我们花了可观的金钱和时间来到 想象中美丽的松花江畔,见到的却是一条死气沉沉的污水沟,面对这条满目疮痍 的松花江,我们的心灵被深深地刺痛了,我们对于松花江的炽热情感受到了极大 的伤害。而且在许多年内,松花江再也无法恢复以前的状态了。 毫无疑问,我们的观赏利益受到了侵害。观赏利益毫无疑问是一种合法权益, 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既然我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当然有权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 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 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 10
10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 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当前,全国 人民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就是人与自然的和 谐。刚刚出台的党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也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 一个重点内容。因此,我们是在履行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 院的大政方针。如今,环境保护的呼声在我国日渐高涨。只要我们试图给子孙后 代留下一点青山绿水,只要我们不希望在多少年以后我们的钱包鼓起来之后放眼 望去却只剩下满目疮痍,那么我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 护。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权益,实际生活中,权利与权益不完全重合,权益的外 延要大于权利的外延。对自然美景的观赏在现行法上还没能成为一项权利,但构 成“权益”显然不存在问题,自然美景显然能够给观赏它们的人带来“利益”, 而且,这种利益并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利益,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会 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应当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范畴。而被告在侵害了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的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我们的利益。审美和优美的环 境如同优裕的经济生活一样,是我们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成分,许多人而不 是少数人享受特定环境利益的事实并不降低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 性。如果仅因许多人都遭受同一种损害而否定某些受害人的诉讼资格,那就意味 着没有人能够对危害性更严重的行为提起控告。松花江,太阳岛,那首著名的歌 多少年来都让我们对松花江上的美景心驰神往。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我们经常来 到这美丽的江边游览,获得极大的愉悦,而今,我们花了可观的金钱和时间来到 想象中美丽的松花江畔,见到的却是一条死气沉沉的污水沟,面对这条满目疮痍 的松花江,我们的心灵被深深地刺痛了,我们对于松花江的炽热情感受到了极大 的伤害。而且在许多年内,松花江再也无法恢复以前的状态了。 毫无疑问,我们的观赏利益受到了侵害。观赏利益毫无疑问是一种合法权益, 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既然我们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当然有权提起 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 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 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五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