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253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5日 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 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中国大陆著名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 誉度。被告在其经营的整形网站ww.jw-sh.com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原告肖 像作为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作为整形领域 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在其商业宣传中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 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 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 的报纸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000元。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图片上的 人物即原告,被告是通过互联网找到涉案图片的。被告在网站上进行科普宣 传,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美化网站内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被告在收到原 告律师函后就不再使用涉案图片。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 故意。被告认为,原告为了提高知名度将照片上传到公共网站上,自身存在过 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被告在其www.jw-sh.com网页登载题为“鼻背 宽怎么办”、“大S美白针好吗”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2张照片作为 配图。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照片、(2013) 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某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 某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 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 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
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 2530 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 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 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中国大陆著名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 誉度。被告在其经营的整形网站 www.jw-sh.com 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原告肖 像作为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作为整形领域 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在其商业宣传中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 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 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 的报纸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8,2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公证费 800 元、差旅费 1,000 元。 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图片上的 人物即原告,被告是通过互联网找到涉案图片的。被告在网站上进行科普宣 传,使用涉案图片是为了美化网站内容,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被告在收到原 告律师函后就不再使用涉案图片。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观 故意。被告认为,原告为了提高知名度将照片上传到公共网站上,自身存在过 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被告在其 www.jw-sh.com 网页登载题为“鼻背 宽怎么办”、“大 S 美白针好吗”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 2 张照片作为 配图。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照片、(2013) 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某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某某某某 某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函及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 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 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在网页中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的经 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被告在这些文章内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 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请
本院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 礼道歉并不合理,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本 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 告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土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 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向原告王某某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800元、 差旅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土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上海某某 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怡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朝莹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提供法律信息全面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用户最多、更新最快的综合法律 信息平台。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本篇【法宝引证码】CLL.C.1433305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 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北大法宝Tel:010-82689699
本院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 礼道歉并不合理,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本 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 告主张的公证费、差旅费系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 使用原告肖像一事向原告王某某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 20,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公证费 800 元、 差旅费 1,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00 元,减半收取计 400 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上海某某 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怡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朝莹 ©北大法宝:(www.pkulaw.cn)提供法律信息全面解决方案,是中国最大、用户最多、更新最快的综合法律 信息平台。 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本篇【法宝引证码】CLI.C.1433305 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 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