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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课程教学资源(教学案例)第6讲 王保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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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律师见证的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形式要件被确认无效,致使遗嘱受益人蒙受经济损失的,律师所在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原告:王保富,男,56岁,住北京市海 告不是该遗嘱的代书人,不应该承担代书 淀区马甸西村。 人的法律责任。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 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住所 求。 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 负责人:刘成,该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王保富因与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 2001年,原告1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 事务所(以下简称三信律师所)发生财产损 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 害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 议》书一份,约定: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 起诉讼。 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守智的代理 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 原告诉称: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 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 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 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 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守智在该协议 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 书上签字,三信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 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 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 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 10日,王守智又与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师 继承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 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 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 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 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 委托三信律师所律师张合为代理人,代理 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 权限为:代为见证。9月17日,三信律师所 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 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 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 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王守智遗嘱的第 被告辩称:王守智委托被告代理的事 一项为: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 项是见证签字,不是见证代书遗嘱。被告是 表眼镜公司宿舍11门1141号单元楼房中 根据王守智的委托,才指派了一名律师去 我的个人部分和我继承我妻遗产部分给我 见证王守智签字,已经履行了自已的义务, 大儿子王保富继承。见证的内容为:兹有北 且在见证过程中没有过错。至于经被告见 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钟表眼镜公司宿舍3 证签字的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 楼4门2号的王守智老人于我们面前在前 律规定,被告没有提示义务。王守智所立的 面的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 遗嘱,是因代书人未签字而被认定无效。被 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但在双方签订的 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上,三信律师所 所的盖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 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见证”。 证书》。 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 2002年12月9日,王守智去世。原告 已向王守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 王保富于2003年1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 对王守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 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王守智的遗嘱继承 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 遗产。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 嘱。三信律师所称其只是为王守智的签字 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守智所立遗 进行见证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采 嘱虽有本人、张合律师签字且加盖北京市 纳。《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约主体,是 三信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 王守智和三信律师所,只有三信律师所才 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 有权决定该所应当如何履行其与王守智签 条件不符,确认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 订的协议。张合只是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 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守智的遗产 师,只能根据该所的指令办事,无权决定该 按法定继承处理。王保富因此提起本案诉 所如何行动。三信律师所辩解,关于指派张 讼,要求三信律师所赔偿经济损失 合一人去作见证人的决定,是根据王守智 经核实确认,按法定继承,原告王保富 对张合的委托作出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 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 成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非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讼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非诉讼委托书》 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见证书》、三信律师所接待笔录、(2003)海 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三信律师 民终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 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 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聘请律师去为委托 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王保富因 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取相应对价的机构。继 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虽然三信 承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律师所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过错,但考虑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到王保富在本案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 同之诉,况且王守智的继承人并非只有王 签名。律师与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作代书遗 保富一人,故对王保富关于三信律师所应 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师作 当退还王守智向其交付的代理费之诉讼请 为见证人,律师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 求,不予支持。三信律师所在代为见证王守 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 智所立遗嘱过程中的过错,不必然导致王 要求,这正是立遗嘱人付出对价委托律师 保富提起并坚持进行了两审继承诉讼,故 作为见证人的愿望所在。原告王保富的父 对王保富关于三信律师所应当赔偿其在两 亲王守智与被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代理协 审继承诉讼中付出的代理费和诉讼费之诉 议,其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使自 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己所立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三信律师所 明知王守智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 据此,北京市朝区人民法院于2004 以上的律师作为王守智立遗嘱时的见证 年5月判决: 人,或者向王守智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 被告三信律师所于判决生效后7 2005年第10期 33-

日内赔偿原告王保富经济损失114318.45 员。”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 元。 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 二、驳回原告王保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 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原告王保富负 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 担412元.由被告别三信律师所负担3796 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不具有法律 元0 专业知识,又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 求时,通常向律师求助律师是熟悉法律事 判决后,三信律师所不服,向北京市第 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根据王 在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 守智与我所签订的协议,我所只是为王守 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智在遗嘱上的签字提供见证,不是为王守 被上诉人王保富的父亲王守智委托上诉人 智立遗嘱的行为见证,遗嘱早就由他人代 三信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 王守智写好。在履行这一《非诉讼委托代理 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 协议》的过程中,王守智没有财产损失,不 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 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王守智所立的遗嘱, 法律服务的机构,三信律师所应当明知王 由于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无 守智的这一签约月的,有义务为王守智提 效,这与我所见证其签字的行为无关。《民 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 权益。三信律帅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其与王 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守智约定的“代为见证”,只是见证签字者 力。这就是说,从立遗嘱时起,被上诉人王 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以证 保富就没有获得过依王守智的遗嘱继承财 据证明在签约时,该所已向工守智明确告 产的权利。现法院认定王保富按照法定继 知其仅是对签字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故 承获得王守智的遗产,这才是其应当享有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信律师 的权利。王保富根本没有遭受过侵权损失, 所上诉主张其仅为王守智签字行为的真实 也就不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原审认定事 性提供见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王保富的全部诉讼 第一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 请求。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 被上诉人王保富同意原判。 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 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 王守智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骗中 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所指的财产交由被上诉人王保富继承。由 于上诉人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三信律师所“代为 后,在“代为见证”王守智立遗嘱的过程中, 见证"的,究竟是王守智在遗嘱上签字的行 没有给王守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至 为,还是王守智立遗嘱的行为?(2)三信律师 王守智所立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 所的见证行为是否侵犯王保富的民事权 认为无效,王守智的遗愿不能实现。无效的 利,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行为自然是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律约束力,但这只是说王保富不能依法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 得遗嘱继承的权利,不是说王守智从来不 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 想或者不能通过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交由 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 王保富继承,更不是说王保富根本就不能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通过遗嘱继承的途径来取得王守智遗产 诉人王保富因不能按遗嘱继承而遭受的财 王保富现在不能按遗嘱来继承王守智遗产 产损失,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 的根本原因,是三信律师所没有给王守智 当维持。三信律师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 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至王守智立下了 立,应当驳回。据此,北京市第中级人民 无效遗嘱。三信律师所履行自己职责中的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过错,侵害了王保富依遗嘱继承王守智遗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 产的权利,由此给王保富造成损失,应当承 2004年12月1日判决: 担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 审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上诉人三信律师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 所负担。 款的规定判决上诉人三信律师所赔偿被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 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 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 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二、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 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 作用来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原告:王跃文男,42岁,作家,住湖南 被告: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 省长沙市 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甲堡 被告:叶国军,男,40岁,叶洋书社业 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主,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华龄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 被告:王跃文(原名王立山),男,38 城区。 岁,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常振国,该社社长 2005年第10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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