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本案涉及个人隐 私,如可用,建议变更真实姓名及地址) 魏某某诉上海A超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妻子是否可以提出性福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院通过对直接损害和反射性损害的辨别,对精神损害赔偿实质的分 析得出结论。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闵民一(民) 初字第3640号(2005年4月20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一 (民)终字第1814号(2005年8月22日) 【案情】 原告魏某某,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沪松 公路70号103室。 被告上海A超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 七莘路3155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张某某于2001 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张舒芯。张某某系 被告所属星钻城未来家电广场柜台租赁户。2003年4月14日,张某 某在其店铺应被告要求整理音响器材时,头顶上方通风管道处突然掉 下一根铁棒,砸在张某某的头部,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倒地时,张某 某的胯部撞在音响的棱角,致其睾丸肿大,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
人民法院案例(本案涉及个人隐 私,如可用,建议变更真实姓名及地址) 魏某某诉上海 A 超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 【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妻子是否可以提出性福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法院通过对直接损害和反射性损害的辨别,对精神损害赔偿实质的分 析得出结论。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闵民一(民) 初字第 3640 号(2005 年 4 月 20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一 (民)终字第 1814 号(2005 年 8 月 22 日) 【案情】 原告魏某某,女,1975 年 8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沪松 公路 70 号 103 室。 被告上海 A 超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 七莘路 3155 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张某某于2001 年 5 月 14 日登记结婚,同年 12 月 24 日生育女儿张舒芯。张某某系 被告所属星钻城未来家电广场柜台租赁户。2003 年 4 月 14 日,张某 某在其店铺应被告要求整理音响器材时,头顶上方通风管道处突然掉 下一根铁棒,砸在张某某的头部,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倒地时,张某 某的胯部撞在音响的棱角,致其睾丸肿大,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并
于2003年5月自行委托了鉴定,结论为:1、双侧阴茎背动脉血流信 号正常,双侧海绵体深动脉血流信号欠佳;2、阴茎夜间勃起功能监 测(PT)监测一夜,未见阴茎有效勃起。之后,张某某多次与被告 协商赔偿事宜,并将病历卡、医疗费发票、检查报告交与被告,被告 仅支付了医疗费、检查费,未解决其它赔偿事宜。为此,张某某于 2003年9月15日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共计30万多元等。 在该案诉讼中,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 张某某目前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结论为:张某 某目前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六级伤残。法院 经审理后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上海A超市购物中 心有限公司应赔偿张某某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9,036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 元);驳回张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原告自2003年9月18日至2004年9月 29日以“小兔子音响商店”的名义分五次购买女用男性生殖器具及 蓝油、消毒液、保护膜等,共计花费8,470元。 原告诉称:经鉴定,张某某已丧失性功能。原告尚未满30岁, 无疑被剥夺了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性生活的权利。现原告与张某某所生 女儿患有病毒性脑炎,而张某某已不再有生育的能力,该损害给原告 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审理中,原告调整原诉请为: 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另增加要求被告赔偿女用
于 2003 年 5 月自行委托了鉴定,结论为:1、双侧阴茎背动脉血流信 号正常,双侧海绵体深动脉血流信号欠佳;2、阴茎夜间勃起功能监 测(NPT)监测一夜,未见阴茎有效勃起。之后,张某某多次与被告 协商赔偿事宜,并将病历卡、医疗费发票、检查报告交与被告,被告 仅支付了医疗费、检查费,未解决其它赔偿事宜。为此,张某某于 2003 年 9 月 15 日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共计 30 万多元等。 在该案诉讼中,法院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 张某某目前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结论为:张某 某目前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六级伤残。法院 经审理后于 2004 年 7 月 23 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上海 A 超市购物中 心有限公司应赔偿张某某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39,036 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2 万 元);驳回张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04 年 9 月 20 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原告自 2003 年 9 月 18 日至 2004 年 9 月 29 日以“小兔子音响商店”的名义分五次购买女用男性生殖器具及 蓝油、消毒液、保护膜等,共计花费 8,470 元。 原告诉称:经鉴定,张某某已丧失性功能。原告尚未满 30 岁, 无疑被剥夺了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性生活的权利。现原告与张某某所生 女儿患有病毒性脑炎,而张某某已不再有生育的能力,该损害给原告 夫妇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 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30 万元。审理中,原告调整原诉请为: 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10 万元,另增加要求被告赔偿女用
男性生殖器具及卫生配套费用以每年6,000元计算20年共计人民币 12万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丈夫张某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受害人近亲属不具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的主体资格。关于原告丈夫受伤一事,法院已经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同一事件原告不应再提出有关赔偿事宜。司法鉴 定意见书并没有作出原告丈夫已丧失性功能的结论,只是认定其阴茎 勃起功能障碍,并没有认为其终身不能进行性生活。因此,要求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一般侵权赔偿纠纷,被 告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显然本案中 被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需要分析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民法中的 过失是指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 结果具有可预见性;第二,损害结果具有可避免性。以通常情况下一 个理性之人所具有的注意水平衡量,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对本案的损害 结果具有可预见性。本案纠纷的起因是被告所管理的建筑设施中物体 坠落击中原告丈夫张某某的头部,张某某在跌倒过程中生殖器官受 伤。根据法律规定,对张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推定被告作为管理人具 有过错,本院已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予以全面赔偿,该判决已生效。 现原告诉称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所谓性生活权利并未受到法律的确 认成为一项民事权利,只能认为原告由于其丈夫的生殖器官受伤而遭 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现原告主张的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害,即由于丈
男性生殖器具及卫生配套费用以每年 6,000 元计算 20 年共计人民币 12 万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丈夫张某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原告作为受害人近亲属不具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的主体资格。关于原告丈夫受伤一事,法院已经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同一事件原告不应再提出有关赔偿事宜。司法鉴 定意见书并没有作出原告丈夫已丧失性功能的结论,只是认定其阴茎 勃起功能障碍,并没有认为其终身不能进行性生活。因此,要求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一般侵权赔偿纠纷,被 告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显然本案中 被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需要分析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失。民法中的 过失是指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 结果具有可预见性;第二,损害结果具有可避免性。以通常情况下一 个理性之人所具有的注意水平衡量,本院难以认定被告对本案的损害 结果具有可预见性。本案纠纷的起因是被告所管理的建筑设施中物体 坠落击中原告丈夫张某某的头部,张某某在跌倒过程中生殖器官受 伤。根据法律规定,对张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推定被告作为管理人具 有过错,本院已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予以全面赔偿,该判决已生效。 现原告诉称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所谓性生活权利并未受到法律的确 认成为一项民事权利,只能认为原告由于其丈夫的生殖器官受伤而遭 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现原告主张的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害,即由于丈
夫受伤而产生的反射性精神损害及为抚慰自己的精神痛苦而支出的 替代用品的费用。本案被告因所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被推定有过错, 而在这一事故中,原告丈夫张某某具体伤情的产生本身具有一定的偶 然性,倘若认为被告对原告因丈夫生殖器官受伤而遭受的间接损害也 应预见,未免对侵权行为人过于苛求。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由 于张某某受伤的部位特殊,使得原告的精神痛苦体现在特定的范围 内,但这种精神痛苦的实质与其它的侵权纠纷中关系人所遭受的反射 性精神损害并无差异。而关于反射性的精神损害,只有在发生受害人 因侵权行为致死这一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作为例外的情形给予死者 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 法由受害人承担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自然人拥有保持健康的权利,而政党的性生活就维 护女性自身健康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被上诉人的行为间接侵 害了上诉人的配偶权,侵害了被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导致上诉 人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上诉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常人 能够体察的,在此前的案件当中未考虑到上诉人作为配偶所承受的终 身难以启齿的痛苦,故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原 审法院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当,因为
夫受伤而产生的反射性精神损害及为抚慰自己的精神痛苦而支出的 替代用品的费用。本案被告因所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被推定有过错, 而在这一事故中,原告丈夫张某某具体伤情的产生本身具有一定的偶 然性,倘若认为被告对原告因丈夫生殖器官受伤而遭受的间接损害也 应预见,未免对侵权行为人过于苛求。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虽然由 于张某某受伤的部位特殊,使得原告的精神痛苦体现在特定的范围 内,但这种精神痛苦的实质与其它的侵权纠纷中关系人所遭受的反射 性精神损害并无差异。而关于反射性的精神损害,只有在发生受害人 因侵权行为致死这一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作为例外的情形给予死者 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 法由受害人承担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自然人拥有保持健康的权利,而政党的性生活就维 护女性自身健康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被上诉人的行为间接侵 害了上诉人的配偶权,侵害了被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导致上诉 人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上诉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常人 能够体察的,在此前的案件当中未考虑到上诉人作为配偶所承受的终 身难以启齿的痛苦,故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原 审法院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当,因为
上诉人所受到的损害范围已超过了最高院该司法解释所涵盖的范围, 原审法院应考虑民法的其他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丈夫张某某的赔偿案以及后来的案件中, 原审法院及本公司对张某某的这一伤情已给予了充分的考虑,现要求 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法律保护的公民的民事权利的范围是被法律 确认的权利。本案魏某某要求获得丈夫丧失性功能后的损害赔偿,难 以在现行法律上觅得相关的权利依据。由于目前法律和实践中均没有 规定和做法可以对除死亡而导致的近亲属精神损害(即反射性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所以魏某某要求乐购公司承担精神损失费也缺乏足够 的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以损害事故是否直接触及加以分类,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性损 害。直接或反射之区分标准,简而言之,系以被害人之首当其冲或被 波及为区分之标准。直接损害较好理解,此处不再赘述。所谓反射损 害,即契约当事人以外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以外之人, 因契约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产生被害人受损害之结果,间接牵连所 遭受的损害。例如债务人遭车祸死亡,债权人权利实现受到阻却;公司 负责人进行商贸治谈的路上,因受到不法伤害致使失却商机遭到损失 等都属此列。关于反射损害的财产赔偿我国现行立法有所涉及但并不 全面,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 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要求加害人负担受害人抚养
上诉人所受到的损害范围已超过了最高院该司法解释所涵盖的范围, 原审法院应考虑民法的其他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丈夫张某某的赔偿案以及后来的案件中, 原审法院及本公司对张某某的这一伤情已给予了充分的考虑,现要求 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法律保护的公民的民事权利的范围是被法律 确认的权利。本案魏某某要求获得丈夫丧失性功能后的损害赔偿,难 以在现行法律上觅得相关的权利依据。由于目前法律和实践中均没有 规定和做法可以对除死亡而导致的近亲属精神损害(即反射性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所以魏某某要求乐购公司承担精神损失费也缺乏足够 的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以损害事故是否直接触及加以分类,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性损 害。直接或反射之区分标准,简而言之,系以被害人之首当其冲或被 波及为区分之标准。直接损害较好理解,此处不再赘述。所谓反射损 害,即契约当事人以外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被害人以外之人, 因契约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产生被害人受损害之结果,间接牵连所 遭受的损害。例如债务人遭车祸死亡,债权人权利实现受到阻却;公司 负责人进行商贸洽谈的路上,因受到不法伤害致使失却商机遭到损失 等都属此列。关于反射损害的财产赔偿我国现行立法有所涉及但并不 全面,如《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 当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要求加害人负担受害人抚养
人员生活费的规定就是法律对反射损害进行财产性赔偿的规定,但从 反射性损失获赔内容看,也只是类似于生活费这种基本满足生活所需 的项目,因此,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涉及的因反射损害 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赔偿,而对本案原告主张的类似财产权 利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难以支持。对反射损害赔偿的限制旨 在不使赔偿范围过于扩大,漫无边际,难以预计,以免加重行为人的 负担,导致利益失衡。因此,除《最高人民法院》中,基于“受害人的死亡影响 其他人利益甚大”,确立了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亦为赔偿权利人外, 对其他间接受害人的反射损害的赔偿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法觅得相适 应的请求权基础。本案原告丈夫因被告的过失,致使性功能丧失,造 成了作为配偶的原告在物质上及精神上的损害,此类损害均属反射损 害,故对此损害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华、代理审判员朱 富明、人民陪审员史文华。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 代理审判员孙春蓉、代理审判员洪可喜。 撰稿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杨春华
人员生活费的规定就是法律对反射损害进行财产性赔偿的规定,但从 反射性损失获赔内容看,也只是类似于生活费这种基本满足生活所需 的项目,因此,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涉及的因反射损害 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赔偿,而对本案原告主张的类似财产权 利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难以支持。对反射损害赔偿的限制旨 在不使赔偿范围过于扩大,漫无边际,难以预计,以免加重行为人的 负担,导致利益失衡。因此,除《最高人民法院》中,基于“受害人的死亡影响 其他人利益甚大”,确立了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亦为赔偿权利人外, 对其他间接受害人的反射损害的赔偿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法觅得相适 应的请求权基础。本案原告丈夫因被告的过失,致使性功能丧失,造 成了作为配偶的原告在物质上及精神上的损害,此类损害均属反射损 害,故对此损害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 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华、代理审判员朱 富明、人民陪审员史文华。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啸、 代理审判员孙春蓉、代理审判员洪可喜。 撰稿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杨春华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2、二审经审理查明,。 3、二审裁判理由: (四)解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杨春华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2、二审经审理查明,。 3、二审裁判理由: (四)解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杨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