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酒窖所有权之争 新中国成立前,长发升是宜宾首屈一指的大曲酒作坊,当时酒坊的继承人是 尹伯明。1950年,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以下简称曲联社)成立,尹伯明担 任副总经理。1952年6月,四川省川南地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向尹伯明颁发了登 记号为第746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面积一亩四分,明确记载鼓楼街 30、32号的房产及其坐落土地为尹伯明所有。 1952年11月,“五反”运动后,曲联社解散,五粮液的前身一一“宜宾专 区国营二十四酒厂”成立。由于当时国家对酒类实行专卖政策,1952年11月宜 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将尹家五粮 液的配方交给政府。同年年底,尹伯明将“长发升”16口酒窖及一千余平米的 房租给国营二十四酒厂,双方签下第一份租约,为期两年,每月租金35元。 自此,尹家退出酿酒业,再未返身。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鼓楼街32号,是 昔日“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的遗址,16口明代古窖就在其中, 覆盖其上的 厂房与34号、36号房屋一并构成了尹家的祖产。 1954年,国营二十四酒厂改名叫宜宾国营酿酒厂,该厂与长发升负责人尹 伯明续签了租约每月租金涨至50元:1957年11月26日,在1954年租约的基 础上进行续租,租期到1960年11月26日。由于尹家腾了一间楼房租给酒厂, 月租金又加了5元。(1954年公私合营后,到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整个“公私合营”并没有涉及“尹长发升”16口老窖。 因为在公私合营开始之前尹家就没人从事酿酒行业了,只收取租金。因此,尹伯 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 1958年9月, 私房经租开始。 尹家将16口酒窖之上的厂房1149.85平方米 交由国家经租,每月得到55元租金中的12元,一直持续到1966年9月。1966 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及至后来,“经租房”在国家的一系 列政策之下变成了国家所有。 后来宜宾国营酿酒厂改成宜宾五粮液酒厂,16口酒窖一直被宜宾五粮液酒 厂继续使用着。 1984年3月1日,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房主尹伯明两个文件。一个是宜
五粮液酒窖所有权之争 新中国成立前,长发升是宜宾首屈一指的大曲酒作坊,当时酒坊的继承人是 尹伯明。1950 年,宜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以下简称曲联社)成立,尹伯明担 任副总经理。1952 年 6 月,四川省川南地区宜宾市人民政府向尹伯明颁发了登 记号为第 746 号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土地面积一亩四分,明确记载鼓楼街 30、32 号的房产及其坐落土地为尹伯明所有。 1952 年 11 月,“五反”运动后,曲联社解散,五粮液的前身——“宜宾专 区国营二十四酒厂”成立。由于当时国家对酒类实行专卖政策,1952 年 11 月宜 宾大曲酒酿造工业联营社解散后,酒类生产全部由国家专营。尹伯明将尹家五粮 液的配方交给政府。同年年底,尹伯明将“长发升”16 口酒窖及一千余平米的 厂房租给国营二十四酒厂,双方签下第一份租约,为期两年,每月租金 35 元。 自此,尹家退出酿酒业,再未返身。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鼓楼街 32 号,是 昔日“叙府尹长发升大曲烧房”的遗址,16 口明代古窖就在其中,覆盖其上的 厂房与 34 号、36 号房屋一并构成了尹家的祖产。 1954 年,国营二十四酒厂改名叫宜宾国营酿酒厂,该厂与长发升负责人尹 伯明续签了租约每月租金涨至 50 元;1957 年 11 月 26 日,在 1954 年租约的基 础上进行续租,租期到 1960 年 11 月 26 日。由于尹家腾了一间楼房租给酒厂, 月租金又加了 5 元。(1954 年公私合营后,到 1956 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整个“公私合营”并没有涉及“尹长发升”16 口老窖。 因为在公私合营开始之前尹家就没人从事酿酒行业了,只收取租金。因此,尹伯 明家从未纳入过公私合营。) 1958 年 9 月,私房经租开始。尹家将 16 口酒窖之上的厂房 1149.85 平方米 交由国家经租,每月得到 55 元租金中的 12 元,一直持续到 1966 年 9 月。1966 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及至后来,“经租房”在国家的一系 列政策之下变成了国家所有。 后来宜宾国营酿酒厂改成宜宾五粮液酒厂,16 口酒窖一直被宜宾五粮液酒 厂继续使用着。 1984 年 3 月 1 日,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房主尹伯明两个文件。一个是宜
宾市人民政府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另一个是宜宾市人民政府市府颁 发没有字号的文件。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 知》,内容是: 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34、36号的房产18.17平方米, 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 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赁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 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那份没有字号的文件是说尹 家厂房1035.81平方米,产权属国家所有,尹家生活用房177.50平方米产权属尹 伯明私人所有。 1993年五粮液和尹家签订协议, 续约5年至1998年,年租金8890.45元, 每年递增3%。 协议还商定,“以宜宾市府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为据”,五粮 液一次性付给尹家4577428元,作为1985年到1992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旧账”。 1995年12月,五粮液与房管局签订转让合同,购买了市房管局租给五粮液 的厂房1035.81平米。三个月后,依据政府从中协调,五粮液与尹家的财产继承 人尹孝功等7人签订了协议,购买了尹家的自留住房253.31平米。此时,在“五 粮液”买下的“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之间,还有一间18.17平方 米的仓库(原本是尹家的卧室)。除了那18.17平方米的房屋, 五粮液已将“长发 升”的厂房全部购入。1996年4月,宜宾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颁发了18.17 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998年9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了文物保护,最后确定为省级 文物保护单位:并在2000年的时候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 第0002278号。(注:到2009年底双方发生争议时,只有产权证,无土地证。2011 年11月14日宜宾市人民政府确认五粮液集团为该块土地的权利人,为其颁发宜 市翠国用(2011)第0539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宗地面积874.86平方米, 为工业用地,划拨取得。) 不过,在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2000年之后,五粮液仍然以租用的方式获得 “长发升”酒窖的使用权。双方多次签约,租金一直支付到2009年12月31日。 至此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赁合同自1952年始至2007年止共计9份,时间 跨度为1952到2009年,其中1966年到1984年期间暂停。 2009年10月中旬,再次致函五粮液要求续约未收到回复后,12月26日
宾市人民政府市府房发(1984)字第 454 号文件,另一个是宜宾市人民政府市府颁 发没有字号的文件。市府房发(1984)字第 454 号]文件《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通 知》,内容是:“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楼街 34、36 号的房产 18.17 平方米, 属错改房屋现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 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赁关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手写加 注:“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那份没有字号的文件是说尹 家厂房 1035.81 平方米,产权属国家所有,尹家生活用房 177.50 平方米产权属尹 伯明私人所有。 1993 年五粮液和尹家签订协议,续约 5 年至 1998 年,年租金 8890.45 元, 每年递增 3%。协议还商定,“以宜宾市府发(1984)字第 454 号文件为据”,五粮 液一次性付给尹家 45774.28 元,作为 1985 年到 1992 年的租金,“结清历史旧账”。 1995 年 12 月,五粮液与房管局签订转让合同,购买了市房管局租给五粮液 的厂房 1035.81 平米。三个月后,依据政府从中协调,五粮液与尹家的财产继承 人尹孝功等 7 人签订了协议,购买了尹家的自留住房 253.31 平米。此时,在“五 粮液”买下的“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之间,还有一间 18.17 平方 米的仓库(原本是尹家的卧室)。除了那 18.17 平方米的房屋,五粮液已将“长发 升”的厂房全部购入。1996 年 4 月,宜宾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颁发了 18.17 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1998 年 9 月,五粮液对“长发升”酒窖申请了文物保护,最后确定为省级 文物保护单位;并在 2000 年的时候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 第 0002278 号。(注:到 2009 年底双方发生争议时,只有产权证,无土地证。2011 年 11 月 14 日宜宾市人民政府确认五粮液集团为该块土地的权利人,为其颁发宜 市翠国用(2011)第 05394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宗地面积 874.86 平方米, 为工业用地,划拨取得。) 不过,在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的 2000 年之后,五粮液仍然以租用的方式获得 “长发升”酒窖的使用权。双方多次签约,租金一直支付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至此五粮液与尹家签订的租赁合同自 1952 年始至 2007 年止共计 9 份,时间 跨度为 1952 到 2009 年,其中 1966 年到 1984 年期间暂停。 2009 年 10 月中旬,再次致函五粮液要求续约未收到回复后,12 月 26 日
尹孝功再一次到厂里交涉,这次得到的答复为:五粮液以前与尹家签的租约是错 的,这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 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 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 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己包括土地和酒窖池。 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 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 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 方米以及尹伯明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 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尹 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通知同时还注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 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尹家认为被经租、最后收归国有的房屋是酒窖之上1035.81平方米的厂房, 而非酒窖本身。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 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通知》,由此开始了五粮液与尹 家关于这16口酒窖池的所有权的纷争。 2010年4月22日,宜宾市政府向媒体通报:明代窖池是五粮液公司的,是 国有资产,为尹家落实政策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 华解释,454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私改的纠错,而私改“涉及到生产资 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说的厂房、酒窖”,是“没有错的,是不能纠的”。刘礼华用 一句相当简单的话,给这笔历史旧账做出了概括,私有改造“是国家的大政策”, “如果这个要纠的话,那不止宜宾的五粮液酒窖,还有全国都是一样(要纠正), 这个是不能纠的”。 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下文:撤销(1984)字第454号文件中 “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购买”文句。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 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 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 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
尹孝功再一次到厂里交涉,这次得到的答复为:五粮液以前与尹家签的租约是错 的,这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2009 年 12 月 29 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 32 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 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 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于 1995 年 12 月 4 日和 1996 年 3 月 18 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 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 32 号非住宅 1035.81 平 方米以及尹伯明自留住房 253.31 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 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 2010 年起,不再与尹 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通知同时还注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 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尹家认为被经租、最后收归国有的房屋是酒窖之上 1035.81 平方米的厂房, 而非酒窖本身。2010 年 1 月 10 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 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 18.17 平方米房屋的通知》,由此开始了五粮液与尹 家关于这 16 口酒窖池的所有权的纷争。 2010 年 4 月 22 日,宜宾市政府向媒体通报:明代窖池是五粮液公司的,是 国有资产,为尹家落实政策的 454 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 华解释,454 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私改的纠错,而私改“涉及到生产资 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说的厂房、酒窖”,是“没有错的,是不能纠的”。刘礼华用 一句相当简单的话,给这笔历史旧账做出了概括,私有改造“是国家的大政策”, “如果这个要纠的话,那不止宜宾的五粮液酒窖,还有全国都是一样(要纠正), 这个是不能纠的”。 2010 年 5 月 12 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下文:撤销(1984)字第 454 号文件中 “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购买”文句。这份文件称,1984 年的 454 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 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 18.17 平方米房屋内,与 18.17 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 1958 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
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 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 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辙销。” 讨论问题: 该酒窖是否属于独立的物?该案是否能适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动” 的不动产流转原则?该酒窖应归谁所有? 补充资料: 在1954年宪法颁布不久,开始了城市土地事实上的部分国有化。1955年12 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 意见”,正式提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目的是“逐步改变其所有 制”。 改造方式主要是“国家经租”, 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 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现在仍常被热议的“经租房” 即源于此):租金则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 经租意味着房主不再有房屋租赁权,实际上也不再有所有权。1964年9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80 号):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己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 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77号《关于改造房主的 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 行。 这份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到现 在,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的决定 1982年宪法颁布,宣布城市土地一律国有。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
据我国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其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酒窖,在国家 统一经租政策结束时,所有权已属国有。签注内容既违反了国家对私改造政策, 也不属于该文件涉及事项,属于错误签注。经研究决定,对签注内容予以撤销。” 讨论问题: 该酒窖是否属于独立的物?该案是否能适用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动” 的不动产流转原则?该酒窖应归谁所有? 补充资料: 在 1954 年宪法颁布不久,开始了城市土地事实上的部分国有化。1955 年 12 月 16 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 意见”,正式提出“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最终目的是“逐步改变其所有 制”。 改造方式主要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 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现在仍常被热议的“经租房” 即源于此);租金则是“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 20%至 40%的固定租金”。 经租意味着房主不再有房屋租赁权,实际上也不再有所有权。1964 年 9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 80 号):国家经租房的业主已经实际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 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 1966 年 10 月 21 日国家房产管理局(66)国房局字第 77 号《关于改造房主的 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取消资本家的定息后,再按同一步骤进 行。 这份文件发布后,经租房主收取的经租费随即被暂停支付,这一停就将到现 在,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正式通过取消定息的决定。 1982 年宪法颁布,宣布城市土地一律国有。 1985 年 2 月 16 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
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 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 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 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 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 申请解决。” 2005年12月14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即《建设部关 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 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 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200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 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
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 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87 年 10 月 28 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 留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根据中发(66)507 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1992 年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凡 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 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其找有关部门 申请解决。” 2005 年 12 月 14 日,建设部颁布建住房[2005]226 号文件,即《建设部关 于“经租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再次明确“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 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 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2008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2007 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将 196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 继承问题的批复》文件废止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 市府房发(1984)字第44号 房主:伯明 按照省委、省政府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四日川委发(1981)044号 文件批转省建委党组、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陶度处理意见的报 告》的政策规定,对一九立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太漆街(路) 一 院(港)4.b号付 号的房屋,进行了复核。 该房面积18.7m9(内地房18.17m,楼房 m2, 均系建筑面积)·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 起退还产权。产权退还后,有住、用户的,应保持现有的租但关 系,换约续租、不得逼迫住、用户搬家。 注:酒滨庆我主响由粮液 特此通知 池丁作收买。 南都杀郭 www.nddaily.com 一九八见年三月产日 兜心饮塑
五粮液集团 WULIANGYE GROUP 换约续租协议书 甲方: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人 乙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宜宾市政府市府房发(1984)字第454号文件(关 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于二00四年六月五日签定的换约续租 协议书,已于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 续租协议如下: 一、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所有的宜宾市鼓楼街26、28号(原34、 36号)内,壹拾陆口(实际使用为壹拾伍口)用于酿酒的明代窖池 和18.17m房屋。 二、租用期三年,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0九年十二月三 宜完 十一日止。本协议到期,甲乙双方重新协商。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每年租金为:贰拾叁万壹仟零陆拾肆元正 (¥231,064.00)。于每年元月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完清政府规定的房屋等租赁所发生的税费,其它费用 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作好窖池的维护保养,以保持现有的明代窖池原 貌及风格,如有变动应征刹甲方的函]方者B市报 五、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都兴品留贤 任,并处以拾万元的罚金。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两份,乙 A0知*3 INJANG WEST ROAD.YIRIN.5A¥XA 0TC其F-4em1其559 FAX:31E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