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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生活中的民法》课程教学资源(PPT讲义课件)第4讲 民事权利之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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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看人格权利 二、从“陶莉萍与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人格权利 三、从“工商银行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看信用权 四、从“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看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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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充通大凯原法學院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KOGUAN LAW SCHOOL 第四讲 民事权利之人格权 彭诚信

第四讲 民事权利之人格权 彭诚信

纲目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看人 格权利 二、从“陶莉萍与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看人格权利 三、从“工商银行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 诉案”看信用权 四、从“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 司肖像权纠纷案”看肖像权

纲目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看人 格权利 二、从“陶莉萍与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看人格权利 三、从“工商银行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 诉案 ”看信用权 四、从“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 司肖像权纠纷案”看肖像权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 看人格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 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71号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 ” 看人格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 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71号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 史传宝 告): 严桂英 史传珍 史传芬

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史传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 告): 严桂英 史传珍 史传芬

二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 依法改判。 请求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 依法改判。 请求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请求判令史传宝返还史有田的骨灰下 葬于上海华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诉请2:严桂英、史传珍、史传芬另要求史传 宝赔偿墓穴购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0,500元,并赔偿严桂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 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请求判令史传宝返还史有田的骨灰下 葬于上海华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诉请2:严桂英、史传珍、史传芬另要求史传 宝赔偿墓穴购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0,500元,并赔偿严桂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 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桂英(与被告是母 子关系)、史传珍(与被告是妹兄关系)与史传芬 (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因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传 宝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将其父史有田的骨灰从殡仪 馆取走,致使该骨灰无从下葬而妨碍了原告对亲人 的悼念,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骨灰并下葬于指定 墓穴内,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桂英(与被告是母 子关系)、史传珍(与被告是妹兄关系)与史传芬 (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因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传 宝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将其父史有田的骨灰从殡仪 馆取走,致使该骨灰无从下葬而妨碍了原告对亲人 的悼念,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骨灰并下葬于指定 墓穴内,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将其父骨灰安葬于原告指定墓穴内, 否则便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详细判决结果: 1、史传宝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配合严桂 英、史传珍、史传芬将史有田的骨灰安葬于上海华 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2、如史传宝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应赔偿严 桂英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 损失费各1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将其父骨灰安葬于原告指定墓穴内, 否则便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详细判决结果: 1、史传宝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配合严桂 英、史传珍、史传芬将史有田的骨灰安葬于上海华 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2、如史传宝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应赔偿严 桂英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 损失费各1万元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法院以被告擅自取走其父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其 他亲属的祭奠权利、妨碍正常的丧葬事务进程为由 判定被告对该行为应及时予以更正;且该行为也严 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之规定,赔偿对其余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法院以被告擅自取走其父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其 他亲属的祭奠权利、妨碍正常的丧葬事务进程为由, 判定被告对该行为应及时予以更正;且该行为也严 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之规定,赔偿对其余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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