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目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看人 格权利 二、从“陶莉萍与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看人格权利 三、从“工商银行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 诉案”看信用权 四、从“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 司肖像权纠纷案”看肖像权
纲目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看人 格权利 二、从“陶莉萍与吴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案”看人格权利 三、从“工商银行新邵支行与何后福名誉权纠纷上 诉案 ”看信用权 四、从“王某某诉上海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 司肖像权纠纷案”看肖像权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 看人格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 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71号
一、从“严桂英与史传宝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 ” 看人格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 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71号
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请求判令史传宝返还史有田的骨灰下 葬于上海华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诉请2:严桂英、史传珍、史传芬另要求史传 宝赔偿墓穴购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0,500元,并赔偿严桂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 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请求判令史传宝返还史有田的骨灰下 葬于上海华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诉请2:严桂英、史传珍、史传芬另要求史传 宝赔偿墓穴购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0,500元,并赔偿严桂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 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桂英(与被告是母 子关系)、史传珍(与被告是妹兄关系)与史传芬 (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因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传 宝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将其父史有田的骨灰从殡仪 馆取走,致使该骨灰无从下葬而妨碍了原告对亲人 的悼念,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骨灰并下葬于指定 墓穴内,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桂英(与被告是母 子关系)、史传珍(与被告是妹兄关系)与史传芬 (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因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传 宝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将其父史有田的骨灰从殡仪 馆取走,致使该骨灰无从下葬而妨碍了原告对亲人 的悼念,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骨灰并下葬于指定 墓穴内,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将其父骨灰安葬于原告指定墓穴内, 否则便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详细判决结果: 1、史传宝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配合严桂 英、史传珍、史传芬将史有田的骨灰安葬于上海华 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2、如史传宝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应赔偿严 桂英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 损失费各1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将其父骨灰安葬于原告指定墓穴内, 否则便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详细判决结果: 1、史传宝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配合严桂 英、史传珍、史传芬将史有田的骨灰安葬于上海华 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2、如史传宝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应赔偿严 桂英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 损失费各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