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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费9万元(自2007年6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分六期履行,每次支付 15万元,至2012年1月1日前付清。 抚养费案件刚结束,6月20日,小芳再次以儿子的名义起诉陈某,要求其 履行40万元的承诺。小芳认为,当时写下“欠条约定2007年元旦前购买商品房 但现在陈某没有履行,因此陈某必须支付40万元的欠款 面对小芳的再次起诉,陈某后悔不已。恨自己当初不该为了一时风流,惹 下了如此多的风流债。陈某认为,法院已经就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并且已经同 意支付9万元抚养费,儿子的抚养问题已经解决。3岁的儿子是不可能有40万 元借款的,因此儿子不应是案件的债权人;自己当时写下“欠条”是被逼无奈,违 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写的。当时小芳以“又怀孕了、准备生下孩子”相要挟,为了 避免节外生枝,只得同意写下欠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件视点 社会公序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院长陈晓苏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 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 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 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 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 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 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和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 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现行法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养费 9 万元(自 2007 年 6 月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分六期履行,每次支付 1.5 万元,至 2012 年 1 月 1 日前付清。 抚养费案件刚结束,6 月 20 日,小芳再次以儿子的名义起诉陈某,要求其 履行 40 万元的承诺。小芳认为,当时写下“欠条”约定 2007 年元旦前购买商品房, 但现在陈某没有履行,因此陈某必须支付 40 万元的欠款。 面对小芳的再次起诉,陈某后悔不已。恨自己当初不该为了一时风流,惹 下了如此多的风流债。陈某认为,法院已经就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并且已经同 意支付 9 万元抚养费,儿子的抚养问题已经解决。3 岁的儿子是不可能有 40 万 元借款的,因此儿子不应是案件的债权人;自己当时写下“欠条”是被逼无奈,违 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写的。当时小芳以“又怀孕了、准备生下孩子”相要挟,为了 避免节外生枝,只得同意写下欠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件视点 社会公序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院长 陈晓苏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 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 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 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 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 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 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和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 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现行法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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