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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解决途径和现状分析 法律 全国妇联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从2008年至2011年,连续四年在 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011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草案 已经完成,2011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立 法机关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硏究论证工作已经正式开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也都有相关条例禁止施暴行为。 但事实上反家暴法真正的落实还是任重而道远。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疏导的方法比强制的法律制裁方法更能被国人接受。这一制 度如果在中国实施,必然导致大量婚姻的解体。以英国为例,其法律规定了针对施暴者的“驱 逐令”,这一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是“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后,100%的夫妻结局是以离婚而 告终”。西方国家对家庭暴力的过于强硬的法律规定来自于“零容忍”的文化观念,而这 观念同中国文化中的家庭“包容”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主要原因是家庭不和谐,社会原因与传统观念等都只是外在因素,消除 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加强夫妻情感沟通和道德教育来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主要 是一种伦理亲情关系,调解和疏导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并使家庭暴力所造 成的伤害得以修复。具体说,靠道德宣传和亲情感化的方法,通过提高家庭成员对家庭责任 与义务的认识,加强个人修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沟通,消除、化解可能存在于家庭中的 矛盾,才能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完全依靠法律的强制干预和责任追究,会使得家庭关系变 得冷酷无情。寄希望于用《反家庭暴力法》去消除家庭暴力,难以摆脱法律万能论思想的嫌 疑。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点决定了法律对于私权领域的强行干预不能太多,制定《反家庭暴 力法》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实际上仅仅是治标而不是治本,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家庭暴力。就像 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家庭暴力问题应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实施道德教育、舆 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减少、制止、化解家庭暴力的 目的。 相比中国,其他国家,如韩国英国西班牙都早已有自己的反家暴法律,它们的执法过程也都 相当严苛。但在中国,这样的手段却仍需考量。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的、法律与伦理的问 题显现出来其背景是工业社会的形成和女权主义的出现。在中国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不具 备这种条件。因此发生在夫妻间的行为中即使有暴力存在,也只有非常极端的情况下才会被 真正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被人们认知。 而用当今之眼光去看待古代社会妇女的权利与地位,必然会对其所遭受的不人道、不平等待 遇义愤填膺,也必然会对当时的价值观念予以否定与谴责。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 进步,我们的观念也在发展和进步。然而,我们不可能完全割裂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联系, 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传统观念对现代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下妻子应当顺从于丈夫,以保全家 庭为重的情形,对此是应当继承还是摒弃决定了对反家暴法立法执法问题的基本态度。我们 虽然不能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去定夺,但应当理性地分析受害者的行为自主权是否符合人家暴的解决途径和现状分析 法律 全国妇联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从 2008 年至 2011 年,连续四年在 全国两会上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011 年 3 月《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草案 已经完成,2011 年 7 月 1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立 法机关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已经正式开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也都有相关条例禁止施暴行为。 但事实上反家暴法真正的落实还是任重而道远。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疏导的方法比强制的法律制裁方法更能被国人接受。这一制 度如果在中国实施,必然导致大量婚姻的解体。以英国为例,其法律规定了针对施暴者的“驱 逐令”,这一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是“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后,100%的夫妻结局是以离婚而 告终”。西方国家对家庭暴力的过于强硬的法律规定来自于“零容忍”的文化观念,而这一 观念同中国文化中的家庭“包容”理念是格格不入的。 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主要原因是家庭不和谐,社会原因与传统观念等都只是外在因素,消除 家庭暴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加强夫妻情感沟通和道德教育来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主要 是一种伦理亲情关系,调解和疏导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并使家庭暴力所造 成的伤害得以修复。具体说,靠道德宣传和亲情感化的方法,通过提高家庭成员对家庭责任 与义务的认识,加强个人修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沟通,消除、化解可能存在于家庭中的 矛盾,才能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完全依靠法律的强制干预和责任追究,会使得家庭关系变 得冷酷无情。寄希望于用《反家庭暴力法》去消除家庭暴力,难以摆脱法律万能论思想的嫌 疑。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点决定了法律对于私权领域的强行干预不能太多,制定《反家庭暴 力法》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实际上仅仅是治标而不是治本,无法从根本上消灭家庭暴力。就像 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家庭暴力问题应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实施道德教育、舆 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减少、制止、化解家庭暴力的 目的。 相比中国,其他国家,如韩国英国西班牙都早已有自己的反家暴法律,它们的执法过程也都 相当严苛。但在中国,这样的手段却仍需考量。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的、法律与伦理的问 题显现出来,其背景是工业社会的形成和女权主义的出现。在中国,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不具 备这种条件。因此,发生在夫妻间的行为中即使有暴力存在, 也只有非常极端的情况下才会被 真正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被人们认知。 而用当今之眼光去看待古代社会妇女的权利与地位,必然会对其所遭受的不人道、不平等待 遇义愤填膺,也必然会对当时的价值观念予以否定与谴责。这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的 进步,我们的观念也在发展和进步。然而,我们不可能完全割裂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联系, 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传统观念对现代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下妻子应当顺从于丈夫,以保全家 庭为重的情形,对此是应当继承还是摒弃决定了对反家暴法立法执法问题的基本态度。我们 虽然不能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去定夺,但应当理性地分析受害者的行为自主权是否符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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