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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对于有权利表像的行为进行保护,如表见代理。 三是社会均衡原则,即国家主义条例。国家对合同自由,财产自由等方面都 有所限定。另一方面是公法对私法的巨大影响,如税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巨大影 响,如不理解税法中相关内容,也很难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四是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典根据宪法内容做出合宪解释,一般人格权的 提出便是其中受宪法影响的一例。二战后,对人格权保护呼声很高,要求尊重人 格权,保障人格的自由发展。基于宪法的修改,德国民法典对823条第1款进行 了修改,规定一般人格权受侵权法保护。如果离开了基本法的影响,很难理解 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这四项原则中后二项是在二战后形成和发展来的,反映了 社会公益的思想。 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国内学者称为潘德克顿编篡体系,即总则、债权编、物 权编、亲属编、继承编,这种编篡体系反映了一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这个合乎 逻辑的过程。自然人出生后,总则编中规定姓名、住所,到一定年龄,他可以签 定合同,债权编中规定了债的生效、履行、消灭。通过签定合同而取得财产物权, 物权编中规定了自物权、他物权:动产与不动产。他可以与第三人设定用益物权, 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用物的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加速资金的流通。人 要与家庭、配偶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他与其父母、兄妹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与配 偶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都规定于婚姻家庭编。人死亡时,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的 资格、顺序、遗产的范围。这五编反映了自然人的社会生活过程,但没有规定人 身权、知识产权,这反映了其历史局限性。 对德国民法评价褒贬不一。有肯定和否定说。否定的主张也不在少数。在本 世纪25年到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也反映出德国民法典的很多缺陷 对德国民法典称道的也有,有的学者称德国民法典为"迟到的法典”,是中世纪对 罗马法的继受,至19世纪末之间罗马法体系化、科学化集大成者。它的好处在 于 (一)实现德意志民法的统一。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各邦都有各自的民法, 到1900年,帝国的建立,要求民法统一,所以德国民法典的使命是统一各邦的 民法规定,它是总结性的,不是前瞻性的。正如德国学者劳特布普特所讲:德国 民法典是一个旧世纪的终结,而不是新世纪的开始。 (二)在立法技术方面主要是体系化、概念化。有人称之为”列车时刻运行 图",德国民法典中集中体现出具体到一般的抽象、概念化,使法律表述准确, 立法体系严谨完善,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提出,使总则独立于其它编成为 可能。这说明从立法技术上讲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典的典范 (三)德国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明确了权利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对于有权利表像的行为进行保护,如表见代理。 三是社会均衡原则,即国家主义条例。国家对合同自由,财产自由等方面都 有所限定。另一方面是公法对私法的巨大影响,如税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巨大影 响,如不理解税法中相关内容,也很难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四是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典根据宪法内容做出合宪解释,一般人格权的 提出便是其中受宪法影响的一例。二战后,对人格权保护呼声很高,要求尊重人 格权,保障人格的自由发展。基于宪法的修改,德国民法典对 823 条第 1 款进行 了修改,规定一般人格权受侵权法保护。如果离开了基本法的影响,很难理解一 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这四项原则中后二项是在二战后形成和发展来的,反映了 社会公益的思想。 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国内学者称为潘德克顿编篡体系,即总则、债权编、物 权编、亲属编、继承编,这种编篡体系反映了一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这个合乎 逻辑的过程。自然人出生后,总则编中规定姓名、住所,到一定年龄,他可以签 定合同,债权编中规定了债的生效、履行、消灭。通过签定合同而取得财产物权, 物权编中规定了自物权、他物权;动产与不动产。他可以与第三人设定用益物权, 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用物的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加速资金的流通。人 要与家庭、配偶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他与其父母、兄妹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与配 偶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都规定于婚姻家庭编。人死亡时,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的 资格、顺序、遗产的范围。这五编反映了自然人的社会生活过程,但没有规定人 身权、知识产权,这反映了其历史局限性。 对德国民法评价褒贬不一。有肯定和否定说。否定的主张也不在少数。在本 世纪25年到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也反映出德国民法典的很多缺陷。 对德国民法典称道的也有,有的学者称德国民法典为"迟到的法典",是中世纪对 罗马法的继受,至 19 世纪末之间罗马法体系化、科学化集大成者。它的好处在 于: (一)实现德意志民法的统一。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各邦都有各自的民法, 到 1900 年,帝国的建立,要求民法统一,所以德国民法典的使命是统一各邦的 民法规定,它是总结性的,不是前瞻性的。正如德国学者劳特布普特所讲:德国 民法典是一个旧世纪的终结,而不是新世纪的开始。 (二)在立法技术方面主要是体系化、概念化。有人称之为"列车时刻运行 图",德国民法典中集中体现出具体到一般的抽象、概念化,使法律表述准确, 立法体系严谨完善,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提出,使总则独立于其它编成为 可能。这说明从立法技术上讲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典的典范。 (三)德国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明确了权利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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